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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四川鼎珏商贸有限公司等177户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5-30 16:4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四川鼎珏商贸有限公司等177户市场主体(名单见附件):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经营环境,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16〕97号)要求,我局决定集中清理吊销船山区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我局于2025年1月7日、2025年1月13日通过在船山区人民政府网站、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和遂宁新闻网发布《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提示上述市场主体及时履行法定义务。至2025年2月14日止,上述市场主体仍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上述市场主体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上述市场主体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四川鼎珏商贸有限公司等150户公司以及遂宁市船山区李世合养殖家庭农场等15户个人独资企业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遂宁市船山区原乡人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成立后,连续2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通过对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走访,收集相关证据,上述市场主体均无法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联系,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均查无下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四川鼎珏商贸有限公司等150户公司以及遂宁市船山区李世合养殖家庭农场等15户个人独资企业在其登记住所查无下落,及当事人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事实;证明遂宁市船山区原乡人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其登记住所查无下落,以及自成立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2.现场取证的照片,证明上述市场主体在其登记住所查无下落,未在注册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3.我局协助调查函(遂船市监[2025]5109030500001号)、国家税务总局船山区税务局关于协助提供企业经营状态的函,通过当事人目前的纳税状态证明上述市场主体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4.我局在船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清理吊销长期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及在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和遂宁新闻网发布《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的截图,证明我局依法督促上述市场主体限期履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各项法定义务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是执法人员依法取得。

本局认为,四川鼎珏商贸有限公司等150户公司自成立后,未依法办理歇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的规定所指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遂宁市船山区李世合养殖家庭农场等15户个人独资企业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所指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遂宁市船山区原乡人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成立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所指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2025年4月15日,我局分别在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和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网站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上述市场主体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在法定期限内上述市场主体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四川鼎珏商贸有限公司等150户公司未依法办理歇业,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依据该规定,本局决定吊销上述公司的营业执照。

遂宁市船山区李世合养殖家庭农场等15户个人独资企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该规定,本局决定吊销上述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的营业执照。

遂宁市船山区原乡人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成立后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该规定,本局决定吊销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

因上述市场主体在营业执照登记住所查无下落,且多次联系未果。现依法对上述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告送达。上述市场主体可到本局索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上述市场主体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视为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 系 人:陈亮     联系电话:0825-2210517

联系地址:遂宁市船山区和平东路58号

附件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177户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名单

             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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