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02M/2023-00072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船府办发〔2023〕10号
  • 成文日期: 2023-12-25
  • 发布日期: 2023-12-25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船山区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25 16:2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船府办发〔2023〕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遂宁市船山区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五届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广泛宣传动员,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遂宁市船山区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积极性,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活动,规范我区对举报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线索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奖励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川林防函〔2023〕6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船山区行政区域内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的举报、奖励事项。

二、举报内容

本办法所称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是指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命令、禁火令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违法违规农事用火。违反有关规定,在林缘、林内烧田埂、烧杂草、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烧垦开荒等行为和相关案件。

(二)违法违规祭祀用火。违反有关规定,在林缘、林内焚烧纸钱、上香点烛、燃放鞭炮、焚香祭祀等行为和相关案件。

(三)违法违规生产性用火。违反有关规定,未经审批、未在允许天气条件、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和相关案件。在林区建设、施工的单位未履行报备许可手续或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等行为和相关案件。

(四)违法违规非生产性用火。违反有关规定,在林区、旅游景区野外吸烟、篝火、烧烤、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行为和相关案件。

(五)其他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和相关案件。

三、举报方式

通过拨打以下举报电话或辖区森林防火命令、禁火令公布的值班电话进行举报。举报人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现场证据,举报时应向举报受理单位提供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相关信息,并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有效的联系方式。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遂宁市船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825-2226668;

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森林警察大队:0825-2248110;

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825-2251923;

各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永兴镇0825-2811029、仁里镇0825-2910323、河沙镇0825-2816006、桂花镇0825-2891038、唐家乡0825-2893899、龙凤镇0825-2932050、老池镇0825-2828008、桥镇0825-2920184、北固镇0825-2399906、保升镇0825-2940088)

四、适用奖励的情形及标准

(一)举报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经属地或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100元。

(二)举报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引发火情,经属地或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200元;火情损失较大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300元。

(三)提供破案线索帮助乡镇或相关部门成功查破森林火灾案件的,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500元。

(四)提供破案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成功查破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1000元。

(五)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可以与第一举报人分享奖金,分享比例不得超过该案总奖励金额的50%。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不同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1.具有森林防火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地区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举报的;

2.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已经被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处理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3.举报的线索核查不属实的;

4.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五、兑现方式

(一)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归口”的原则,举报奖金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兑现。

(二)举报受理核查遵循属地为主原则。接到举报后,相关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对举报人所举报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一经查实的,相关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联系举报人,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兑现奖励。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兑现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及时接收,逾期不领取系统自动退回的,视为主动放弃领奖权利。

六、责任追究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森林火灾案件的权利和义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骗取奖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对举报的情况和资料实行专人、专案、专卷管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信息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或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办法由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附件:1.遂宁市船山区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线索举报受理单(参考)

2.遂宁市船山区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线索举报交办单(参考)

3.遂宁市船山区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线索举报奖励资金审批单(参考)


附件1

遂宁市船山区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线索举报受理单(参考)

编号:  年第       时间:  

举报人


身份证号码


举报

时间


联系

方式


举报方式

来人(  )  来电(  )  信件(  )  其他(  )

举报事项

(林区违法违规野外行为或森林火灾发生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相关证据)
     接报人:       接报时间:

拟办意见


审批意见


办理情况


备注:1.接到举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2.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区森防指办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需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3.办理(结案)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反馈区森防指办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附件2

遂宁市船山区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线索举报交办单(参考)

编号:  年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遂宁市船山区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和行业管辖权限,现将来电(来信)人

反映的问题线索(详见附件)移送贵单位办理。

请贵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和保密要求,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于规定时限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区森防指办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需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办理(结案)情况请在3个工作日反馈区森防指办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XXXXXX(交办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邮  箱:

附件3

遂宁市船山区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线索举报奖励资金审批表(参考)

编号:  年第 

举报
情况

举报人


举报时间


举报内容


奖金兑付账号信息


办理情况

办理单位


经办人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查证情况

例:经查,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准确详实,***存在林区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或因*************引发火情、或因*************造成森林火灾的事实。

奖励建议

奖励依据

《遂宁市船山区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第**条第**款

奖励金额

大写:**元整

(小写:***元)

经办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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