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府办发〔2019〕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船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四届区政府10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遂宁市船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循环的宗旨,以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幸福船山理念为指导,以全面改善生态环境安全为切入点,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手段,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三、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七)《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
(八)《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十一)《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十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十三)《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十四)《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十五)《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
四、划定期限
本次划定以2019年为基准年,规划期限为2019年—2024年,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五、划定类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禁养区是按照法律、法规、地方法规等规定,由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适养区
适养区是指辖区范围内除禁养区以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的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六、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
根据《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号)和《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647号),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界定标准如下:
表1-1 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
| 计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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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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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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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专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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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出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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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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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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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499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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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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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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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99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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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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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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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299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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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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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000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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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34999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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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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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00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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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29999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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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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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0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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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9999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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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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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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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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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99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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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蛋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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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000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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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24999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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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繁母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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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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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399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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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畜禽和野生动物按猪的养殖量折算。
七、划分适用说明
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规划等因实际需要依法调整后,禁养区的划定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整,目前划定以现批准的范围为依据。
八、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关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划定遂宁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附件1)
2.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关于调整船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请示》划定船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附件2)
(二)风景名胜区
广德寺、灵泉寺风景名胜区、观音湖旅游景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三)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遂宁市城区建成区内、镇(乡)政府所在地场镇建成区内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九、工作要求
(一)落实养殖污染监管职责。按照“政府牵头、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工作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辖区负责制,区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照各自职责,相互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船山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定期将规模化畜禽养殖情况通报船山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利局负责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湖库水域、基本农田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其它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强化畜禽养殖区域管理。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限期关闭或搬迁,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现有养殖场,经区政府审定,可暂缓关闭或搬迁;在关闭或搬迁前,不得扩大养殖规模,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三)建立畜禽养殖准入制度。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场建设联合审批准入制度。对适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把好“第一关”,审核畜禽养殖场是否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畜禽养殖场建设用地条件及手续;船山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办理查禽养殖场环评条件及手续,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完善的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和足够的消纳土地;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畜禽养殖场是否符合全区畜禽养殖整体规划、场设计是否科学、粪污是否进行资源化利用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资料是否齐全;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建设,对已建成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并投入使用的养殖场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不按要求整治或整改不到位的养殖场,由相关执法部门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从源头上遏制违规建设畜禽养殖场行为。
十、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应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动员,加强畜禽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的宣传教育,做好政策解读,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以人为本,耐心细致地做好涉及关闭搬迁养殖业主的思想工作,合理补偿到位,切实保障关闭搬迁养殖户的利益。规范畜禽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程序,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畅通各种信息渠道,协调处理好各类问题,稳步推进整治工作。
(二)严格执法。推行“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畜禽养殖企业是治理污染的主体,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原则,完善有关设施设备,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应主动积极地投入污染治理,以保护辖区流域水环境质量。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
(三)开展部、省级标准化养殖场建设。支持养殖场按照品种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环境优美化进行改造升级,推广“生态养殖+绿色种植”“畜(禽)-沼-果(粮、菜、草、林)”等循环发展模式和技术,创建一批清洁示范基地和园区,实现区域大循环、园区中循环、主体小循环。实施好畜禽资源化利用整区推进项目,配套完善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设备,组建沼液运输社会化服务组织,打通畜禽粪污还田通道,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实现生猪产业绿色发展、和谐发展。
十一、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所指城市建成区指行政区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在近郊区与城市有着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城市建设用地。
(三)本方案所指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附件:1.四川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区划表
2.遂宁市船山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