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府公〔2024〕51号
为保障遂宁市船山区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遂宁市2024年第34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遂宁市2024年第34批次建设用地。
(二)项目用地位置:遂宁市船山区保升镇保升村3、7、11组,插板堰村4、5组、集体,金荷社区集体;西宁街道徐家堰村4、5、7、8、9组,樟树堰村2、3、4、5组。
(三)项目用地范围:详见附件。
(四)现状:总面积19.8846公顷,其中农用地18.6707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7.5531公顷、林地8.3002公顷、园地0公顷、草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2.8174公顷)、建设用地1.2139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最终数据以批文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公共事业建设需要。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及补偿方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船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遂船府公〔2023〕第149号)文件标准足额支付。
(二)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及补偿方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标准足额支付。
四、安置对象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规定确定安置对象。
五、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适龄人员采取养老保障安置方式。
(二)住房安置:采取提供重新安置宅基地建房或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方式。
六、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公示期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街道)和村(社区)、社(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期为30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地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认为本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提出,由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附件:遂宁市2024年第34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