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区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2024年9月25日发布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2024年第4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遂船府公〔2024〕66号)。因地块位置变化,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遂宁市2024年第4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遂宁市2024年第42批次建设用地。
(二)项目用地位置:遂宁市船山区保升镇金荷社区6、7组,凉水井社区1组,新开寺社区8组;龙凤镇白鹤社区9组,宝塔村5组,龙凤社区3、4、5组,永石桥村2、5、7、9组,大白塔村6、7、8、11、12组;老池镇金盆村5组,书院村10组。
(三)项目用地范围:详见附图。
(四)现状:总面积15.0802公顷,其中农用地14.8095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9.5728公顷、园地0.9364公顷、林地1.9174公顷、草地0.2307公顷、其他农用地2.1522公顷),建设用地0.2707公顷。数据最终以批文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及补偿方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船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遂船府公〔2023〕149号)文件标准足额支付。
(二)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及补偿方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标准足额支付。
四、安置对象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规定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确定的安置人员。
五、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采取社会保障安置等方式。
(二)住房安置:采取提供重新安置宅基地建房或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
六、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等证明材料到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登记有异议,可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答复。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社区)、社(组)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被征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认为本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提出,由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附件:1.遂宁市2024年第42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一)
2.遂宁市2024年第42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二)
3.遂宁市2024年第42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三)
4.遂宁市2024年第42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