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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山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退回失业保险待遇的公告

经核查,王宁等8人存在重新就业期间在遂宁市船山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详情见下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序号

身份证号码

违规领取

时间

违规领取月数

违规领取金额(元)

待遇

类型

1

王宁

5109021987****9176

202008

1

1466.00

失业保险金

2

杨仁彬

5109021990****9337

202011

1

2204.61

失业保险金

3

吕志勇

5109041984****6336

202011-202106

8

14664.94

失业保险金

4

蒋练

5109231986****5029

201801-201804

4

5777.04

失业保险金

5

严良确

5109021971****8199

202005-202008

4

9181.00

失业保险金

6

曾光荣

5109021982****0172

201901-201909

9

15199.29

失业保险金

7

魏海林

5109021980****9156

202107-202201

7

12152.85

失业保险金

8

兰云华

5113241980****5289

202102

1

1839.62

失业保险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上人员须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因以上人员均未依法向我局退回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在采用电话联系、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相关人员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转账(银行柜台办理、手机银行)的方式,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全额退回至我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账户名称:遂宁市船山区就业服务管理局,账号:35800120000006283,开户银行: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船山支行),退回时备注退款人姓名及退款事由。

以上人员如对侵害失业保险基金事项或退回金额有异议,在公示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现场调查、电话沟通、邮寄书面意见等形式申辩。

如在公示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拒绝陈述申辩、拒绝退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我局将于期满后15日内作出《失业保险待遇退还决定书》,收到退还决定书仍拒不退还的,将移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情况属实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遂宁市船山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     

(联系地址:遂宁市船山区就业服务管理局(船山区燕山街46号);联系电话:0825-5180026,5180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