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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了解,疫情防控法律责任明白卡来了

遂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印发疫情防控法律责任明白卡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疫情防控法律责任明白卡》印发你们,请广泛宣传张贴,进一步引导干部职工、企业员工、广大群众了解、遵守相关政策要求。

遂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             

疫情防控法律责任明白卡

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实施以下21种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

2.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商场、市场、酒店、医疗机构、火车站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佩戴口罩的;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3.拒不配合、接受卡点依法从事疫情防控任务人员检查的。

4.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核酸检测的。

5.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6.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外出组织或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红白事、培训讲座等人员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室、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的。

7.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8.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9.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10.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1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12.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制售或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

13.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14.故意或过失投放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15.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16.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17.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18.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19.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20.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21.疫情防控期间,故意泄露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