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府公〔2025〕31号
为保障我区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遂宁市2025年第1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遂宁市2025年第15批次建设用地。
(二)项目用地位置:遂宁市船山区杨渡街道姜家巷社区2、3、4、5组、马田社区1组、歇马庙社区1组、洋渡社区2、3组、钟灵寺社区2、3、4组。
(三)项目用地范围:详见附件。
(四)现状:总面积11.4036公顷,其中农用地10.2683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9.2642公顷),建设用地1.1353公顷。最终数据以批文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及补偿方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船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遂船府公〔2023〕149号)文件标准足额支付。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房屋等补偿费标准及补偿方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文件标准足额支付。
四、安置对象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规定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确定的安置人员。
五、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适龄人员采取养老保障安置方式。
(二)住房安置:采取提供安置房补偿方式。
六、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等证明材料到杨渡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登记有异议,可向杨渡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由杨渡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答复。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街道和社区、组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
本公告公示期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附件:遂宁市2025年第15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