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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优惠政策

(一)《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产业发展与布局规划的通知》(遂委办发〔2009〕2号)

市级各园区新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必须达到120万元/亩以上,区、县各园区必须达到100万元/亩以上,项目投入产出应高于同行业平均标准,否则不予供地。

(二)《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遂委发[2009]3号):

依法做好旅游用地规划,优先保障旅游重大项目用地。新投资旅游项目用地,采取挂牌方式出让,挂牌出让土地起始价报市土资委审定后实施;将用地出让收入划出一定比例,由各区县、园区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投资额1000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其用地出让收入的1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其用地出让收入的2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其用地出让收入的3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三)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向文化强市跨越的意见》(遂委发[2009]4号):

■非营利性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土地采取依法划拨方式供应。对文化单位改制涉及变更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文化产品生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收支两条线”办理,根据投资情况,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依法办理续期手续。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开发建设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关于重点物流企业和项目入驻遂宁市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发〔2009〕20 号)

■进入物流港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投资者在物流港新办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

■对进入物流港的工业物流项目用地,享有一切工业项目用地的优惠政策。

(四)《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引导农民回乡创业的实施意见》(遂委办发[2008]14号):

■将农民工创业用地纳入城乡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小城镇和乡村存量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直接用于农民工回乡创业用地。鼓励引导回乡创业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荒山、荒滩、荒林等创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土地向有资金、懂技术的回乡创业农民流转,解决规模经营的用地问题。

(五)《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遂委办发〔2008〕31号):

■创新土地流转机制。鼓励农民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加大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力度,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发展土地流转合作社,鼓励工商企业和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土地,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开发价值和收益。

■改进农业用地管理。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建设用地,积极支持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凡使用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龙头企业,已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征得集体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可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其项目可按工业用地出让供地;龙头企业新办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用地未固化的,视同农业用地,但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对投资规模在 1000万元(外资100 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 10 万元/亩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按规划要求优先解决用地,土地价格应低于工业用地价格。

(六)《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遂府函[2008]207号):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可通过加名、联建、转让等方式促进存量土地和在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对有利促进项目建设的并购、合作或联合开发可视为同一开发主体,办理相关手续。

■以土地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大宗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前提下,由土地受让方提出申请,经城乡规划部门在审定总平面方案后,办理分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七)《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遂委办发〔2007〕5号):

■新建物流园区、专业市场新征土地,可享受工业用地同等政策。

(八)《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遂府发〔2007〕5号):

■严格执行省政府制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其长远生计问题。

■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应,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

■商品住宅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商品住宅与其它用途混合建设用地中商品住宅建设面积达到50%以上的,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

■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房屋建设工程的,不得转让该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低密度大套型住宅、公墓、钢铁等107类项目限制供地,对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以及污染严重、资源浪费严重、国有资产流失等95类项目禁止供地。

(九)《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激励企业家加大投入做大做强工业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等4个工业工作文件的通知>》(遂委办发〔20079号):

■鼓励建多层厂房,进园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园区容积率不低于行业规定最低标准,建筑系数不低于30%,园区绿化控制在总面积的20%以内。

(十)《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遂宁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遂委发[2006]2号):

■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收支两条线办理,并可根据投资情况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土地使用权期限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或成片绿化用地,允许其非基本建设部分的土地,在承包农户自愿和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使用,由用地者向经济组织租赁使用,并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手续。若涉及林权的,可依法按程序办理林权证。

■外商投资旅游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市级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其用地计划指标由市统筹解决。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或按双方约定方式缴纳。

(十一)《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强力推进工业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等四个工业工作文件的通知》(遂委办发[2006]17号):

■市、县两级凡位于城区内的工业企业三年内完成“退二进三”,其原工业用地改变为综合用地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经同级政府批准,全部返还企业用于搬迁、技改、扩能费用。

■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确保不低于30%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集中区。

(十二)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遂委发〔2005〕24号):

■对国有荒山、荒滩、荒地依法出让给民营企业和个人造林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利用集体荒山、荒滩、荒地造林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