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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政策

(一)《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生物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遂府发[2009]1号):

生物企业落户我市后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市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初次通过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生物企业,由市级财政对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用于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生物企业,由市级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并在全市通报表彰。

(二)《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遂委发[2009]3号):

对新评上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资源经营性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评上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资源经营性企业,由辖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评上5星级酒店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评上4星级、3星级酒店的,由辖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新开发特色旅游商品获全国、省创作大赛金奖,由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5000元。新评上5A4A级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由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积极支持、引导和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市政府对新评定为国家3A级乡村旅游景区、省4星级乡村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评定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5星级乡村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组织游客来遂的旅行社由市政府按游客来源、组团规模等不同情况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共同研究制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造农产品绿色品牌加快发展绿色经济的实施意见》遂委办发〔2009〕8号):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或专合组织,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或专合组织,按照该政策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电子产业的意见》等10个文件的通知(遂委办发〔200923号)

企业上市成功后由市政府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20万元;

生物医药企业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国家级品牌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初次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生物医药企业,由市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用于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四)《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遂委办发〔2008〕31号):

各级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项目应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引导龙头企业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带动农户投保,在风险较大的产业和良种繁育体系中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农业保险制度。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四川名牌产品的企业或专合组织,市委、市政府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持。对获得市级名牌农产品、知名商标的企业或专合组织给予一定奖励扶持,对获得国家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产品的企业或专合组织的认证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奖励和补助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五)《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遂委办发[2007]5号):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商贸流通企业、年度新增入库税金前10强的商贸流通企业、年就业人数超过1000人的流通企业,市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优质服务前3名企业和前10佳服务人员,市政府将授予遂宁市“优质服务企业”和“优质服务明星”称号,并在全市通报表彰。

(六)《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激励企业家加大投入做大做强工业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4个工业工作文件的通知》遂委办发〔2007〕9号):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由市级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并在全市通报表彰。

■对企业当年新增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同级财政按新增入库税金的5‰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对企业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指土地、土建和设备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同级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对完成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

■对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由企业同级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给予3万元奖励;新获得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企业新通过ISO9000ISO14000HACCP认证的,由企业同级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对荣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由企业同级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对荣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企业,由企业同级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2万元。对被确认为国家级“技术中心”的,由企业同级财政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对被确认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由企业同级财政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2万元。

■对已经上市和新培育上市企业融资亿元以上且投资本地工业发展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按投资额的1‰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凡工业企业当年新吸纳社会劳动力500人以上就业的,经同级劳动部门核实后,由企业同级财政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

(七)《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招商引资异地分成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遂府办函〔2007121号):

GDP统计数由引荐方所在地政府和落户方所在地政府按5:5的比例计算,享受分成时限5年。市统计局根据市招商服务局提供的招商项目异地落户登记表负责GDP统计数分成工作。

上缴税收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由引荐方所在地政府和落户方所在地政府按5:5的比例计算,自项目(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享受分成,期满后全额由项目落户地方享受。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年分户向市财政局、市招商服务局提供项目实现税收的入库数,市财政局负责上缴税收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分成结算。

奖励对象:引荐的外来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纳税关系在市本级)的企业。引进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限制类项目,按实际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4‰计奖;引进项目属于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型项目,按实际投入资金的5‰计奖;引进项目属于省、市批准的其他项目以及对我市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项目,按实际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3‰计奖。

兑现奖励分两次进行:项目开工后,按实际到位投资额兑现30%奖励金;项目建成投产后,按企业纳税的第一年实际到位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补足全部奖励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支付。

(八)《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遂宁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遂委发〔20062号):

涉外旅游企业实际创汇,市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对年接待国内过夜游客人数超过1万人天的国内旅行社,每超出1000人天,市政府奖励人民币1000元。

鼓励各景区、酒店参加A级和星级评定,对全市景区(点)、酒店新获国家AAA级、AAAA级、AAAAA级景区(点)和新获国家3星、4星、5星酒店认定的,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和8万元。

(九)《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强力推进工业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等四个工业工作文件的通知》(遂委办发[2006]17号):

■每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一户来遂投资亿元以上,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奖励引资者50万元;每引进国内500强知名企业一户来遂投资5000万元以上,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奖励引资者10万元。

■对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奖励2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10万元、三等奖的奖励5万元;荣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励1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6万元,三等奖的奖励3万元。确认为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用于购买科研设备。

市委、市政府每两年评选、表彰和奖励一次市级优秀企业家,提高企业家政治地位,适当增加优秀企业家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对在我市工业经济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党政机关干部,由各级党委、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选拔任用。

(十)《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走创新型发展道路的决定》(遂委发〔200532号):

■凡是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省、市科技进步奖的主研人员,单位可按其获奖额的1-3倍再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