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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优惠政策

(一)《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生物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遂府发[2009]1号):

■加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在生物行业内具有关键技术优势、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企业,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对率先进入生物产业园区的示范企业、重点企业,对生物产业园区集群发展起到支撑作用的核心企业、龙头企业,政府可通过国资委下属企业进行投资入股。

■鼓励海外留学生、科技人才在生物产业园区创业兴办企业。对在生物产业园区已经落户的海外留学生、科技人才开办的企业,有产业化项目的,政府可通过国资委下属企业以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入股。

■支持生物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生物工业企业自身建有污水处理厂,并达标排放的,经市政府批准,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征全返,返还资金用于企业治理污染。

■减免或降低工业项目建设收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物工业项目免收散装水泥推广费、墙改费、白蚁防治费、质量监督费、建设档案保管费、防雷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其他生物工业项目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最新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

■新建生物工业企业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一年试生产期实现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由政府返还给企业,后三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

■生物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

■生物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继续抵免。

■引导、支持民间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鼓励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对市级生物企业投资,其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三年内由市政府全额返还支持其发展。

生物企业引进的行业拔尖人才,开发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或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个人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可由财政按最高不超过80%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遂委发[2009]3号):

现有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酒店的水、电、气收费按现行优惠政策执行。对新建5星级酒店和5A级旅游景区的水、电、气收费,按普通工业收费标准执行,差价部分由市财政与经营企业结算。新建4星级以上酒店,排污达标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网的,只缴污水处理费,免收排污费,环境监测费按规定下限收取。

鼓励旅游企业低成本扩张。在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涉及的有关费用依法给予优惠。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旅游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兑现优惠政策所需经费。

以上扶持政策执行期限为发文之日起至2011年底止

新投资旅游项目的税收及基金附加,实行先征后奖,前3年奖励地方所得部分的100%,后2年奖励地方所得部分的50%。

(三)《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向文化强市跨越的意见》(遂委发[2009]4号):

■公益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可免缴属地方固定收入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文化产品生产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只缴纳污水处理费,不再征收排污费;环境监测费用按下限收费。对文化产品生产企业的水、电、气收费,按普通工业收费标准执行。

■对确认为高新技术性质的文化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化运营的企业,可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项目的财税政策,参照新入驻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执行。

■对入驻我市的新办文化产品生产企业,税收及基金附加实行先征后奖,前 3 年奖励地方所得部分的 100%,后 2 年奖励地方所得部分的 50%。

■今后 5 年,市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增幅不低于年度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各区、县政府要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保持逐年递增。用好公益性彩票分成,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切实保障实施重大文化工程、购买重要公共文化产品、开展重要公共文化活动所必需的资金,对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和集中发展区(带、片)建设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并对地方财政具有重大贡献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单独制定扶持政策。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开发建设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关于重点物流企业和项目入驻遂宁市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发〔2009〕20 号)

■进入物流港的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按照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由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物流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进入物流港的物流企业,在 2010 年前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对物流港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至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进入物流港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的;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物流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2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物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物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物流企业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发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纳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试点企业名单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进入物流港的物流企业在全省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入园物流企业,凡能分别核算运输劳务收入和其它劳务收入的,经地税部门认定,允许就运输劳务收入自开或代开货运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依 5%税率征收营业税。

■物流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中国境内注册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

■物流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电子产业的意见》等10个文件的通知(遂委办发〔2009〕23号)

■所有电子工业项目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工业项目免收散装水泥推广费、墙改费、白蚁防治费、质量监督费、建设档案保管费、防雷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

■电子工业企业自身建有污水处理厂,并达标排放的,经市政府批准,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征全返,返还资金用于企业治理污染。

■电子企业落户我市后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国家级品牌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初次通过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电子企业,由市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用于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新建电子工业企业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一年试生产期。试生产期实现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由政府返还给企业,期满后再实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部返还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发展。

■电子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1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加计扣除。

■电子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引导、支持民间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鼓励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对市级电子企业投资,其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3年内由市政府全额返还支持其发展。

■对企业中级以上管理人才,个人年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的,其上缴的收入调节税地方所得部分可由财政按最高不超过70%的标准予以奖励。

■对食品饮料、油气盐化工、高档家纺及服装、机械配套等4个支柱产业和电子制造、生物技术产业企业年收入超过20万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可由财政按最高不超过70%的标准予以奖励。

■凡在本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生物医药企业,新建生物医药工业企业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1年试生产期间,其上缴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由政府返还给企业,期满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以支持企业发展。以2008年底为基数,对现有企业所新增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3税所形成的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期限5年。对企业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指土地、土建和设备投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的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对完成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

《加快推进全市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的工作措施和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遂委办〔2009〕211号)

■国土、房管等部门对企业融资办理首次抵押贷款时,手续费按照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办理非首次抵押贷款时,只收取登记工本费,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四)《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实施意见》(遂委发〔2008〕10号):

对入驻微电子园区的企业,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引导农民回乡创业的实施意见》(遂委办发[2008]14号):

■适当放宽回乡农民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农民工申办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时免收注册登记费,不再进行年度检验;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从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从事种植、养殖业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培训、病虫害防治,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投资兴办小型工业企业的,可租用由各级政府修建的标准厂房,前两年免收厂房租金;投资兴办大中型工业企业、投资达到120万元/亩的,投资兴办商业企业的,可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六)《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遂府发[2008]15号):

■各级政府对水利投入的增幅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和水利工程建设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 15%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其中,市、区县留存部分不低于 20%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有重点防洪工程建设的城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不少于 15%的资金,从本级收取并留归使用的市政设施配套费中安排 3%的资金,专项用于同级城镇防洪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四川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各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水利重点工程建设。

■加强水利规费征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全额征收水资源费、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水利规费,建立财政专户进行管理,专项用于水利建设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挤占。各种项目建设占用水利工程设施和有效灌面,要报经水利部门批准并实行水利工程设施损毁补偿制度。

■吸纳社会和民间资金。大力推广“一事一议”办水利,对农民投资兴建新的小微型水利工程给予适当补助。引入业主投资,通过股份合作、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盘活水利资产,争取信贷和社会资金对水利项目的投入。

(七)《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遂委办发〔2008〕31号):

■从 2009 年开始,市财政每年从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800 万元用于食品加工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和购买新设备的贷款贴息,市财政每年从支农资金中单项列支 500 万元用于扶持龙头企业标准化原材料基地建设以及龙头企业和农民专合组织对新技术和新品种的引进、技术培训、参加国省名优产品认定、农产品展示展销等方面的补贴。各区、县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农业产业化和农民专合组织专项资金,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向纵深发展。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自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起,按企业新增缴纳的税收地方实得部分,前 3 年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全额予以扶持。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鼓励龙头企业研发新产品、新工艺、创立名优品牌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力度。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要按规定落实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八)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遂委发[2008]96号):(有效期至2009年底)

■规模以上企业(上市公司除外)新增贷款,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贴息60%。其中,电子和生物企业贴息100%。市本级和三园区上述规模以上企业由市工业发展资金解决30%贴息补助。

■鼓励市内有实力的重点企业实施低成本资产重组、扩张、收购。凡市内企业重组、收购市内外资产的,所有地方所得税费实行先征后返,扶持本市企业抢抓机遇,做强做大。  

(九)《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遂府函[2008]207号):

■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居民个人首次购买 90 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从 2008 年12  1 日起,契税按 1%征收。

■对经营业绩良好的企业因资金困难不能当期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按程序办理三个月的延期申报纳税。

(十)《遂宁市人民政府转发省科技厅等 8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与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遂府函[2008]209号):

■落实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完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登记制度,通过税收优惠、风险补偿、奖励政策和担保费补助等方式,引导各类担保机构为技术创新或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免征 3 年营业税。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 号)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遂府办函[2008]342号):

■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开发、设备研制相关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将秸秆还田、青贮等相关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秸秆处理机械给予信贷支持。对各类秸秆利用工业及加工项目,优先向国家申报争取扶持。

■针对秸秆综合利用的不同环节和不同用途,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财政、土地征用和秸秆发电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投向秸秆综合利用产业。

(十二)《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遂委办发[2007]5号):

■完善对企业的处罚收费办法,对商贸流通企业,政策规定可罚可不罚的不罚、可收可不收的不收,必须收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标准征收。对营业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员工1000人以上的新开业的流通企业,除享受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外,企业免交前3年价调基金。要建立企业收费明白卡制度,实行一单制收费,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拉赞助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三)《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遂宁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遂委发〔2006〕2号):

■在淡季,旅游客车可按照实际需要按月办理临时报停营运,报停期间免收有关规费。为加快旅客运输车辆的更新换代,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旅游客运企业可加速旅客运输车辆的折旧。对购置的旅游专用车辆免征车辆增容费。经交通部门审批,旅游营运专用车辆可在旅游线路运营。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旅游企业,按18%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旅游企业,按27%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以旅游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旅游度假项目和专项旅游项目建设、大型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其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开发性旅游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以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旅游商品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额征税。

■旅游企业每年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营业收入 5‰范围内,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四)《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级工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遂委发[2006]5号):

■新建工业企业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一年试生产期,试生产期实现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由政府返还给企业,期满后再实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部返还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发展。

■引导、支持民间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鼓励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对市级中小企业投资,其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三年内由市政府全额返还支持其发展。

■减免或降低工业项目建设收费。所有工业项目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散装水泥推广费、墙改费、白蚁防治费、质量监督费、建设档案保管费、防雷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其他工业项目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2005年)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工业企业自身建有污水处理厂,并达标排放的,经市政府批准,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征全返,返还资金用于企业治理污染。

(十五)《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强力推进工业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等四个工业工作文件的通知》(遂委办发[2006]17号):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五大优势产业、亿元企业和工业园区实施的投资千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推广费、墙改费、白蚁防治费、质量监督费、建设档案保管费、防雷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

■凡市列规划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实施技改新建工业项目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次年企业新增入库税金地方所得部分100%返还企业用于发展。

■鼓励市内企业与世界500强或国内同行业前10名企业合作,对方合作资产达30%以上者,合作企业3年内入库税金地方所得部分70%返还企业用于发展,达45%以上的4年内80%返还企业用于发展。

■凡市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市、县两级按企业所得税入库同级财政部分第一年按5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30%奖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实际发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盈利工业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含10%),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额。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项目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该项目购置设备的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减,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减的,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延续抵减,但抵减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对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企业,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符合有关减免税条件的,可以分别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或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所得,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在1—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六)《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商贸物流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遂委办发〔2006〕36号):

■省、市确定的大型流通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的,由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免税农产品的,以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对试点企业建设冷藏、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流通企业引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所需设备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延续在5年内抵免。

■新办交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商贸流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5年内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仓储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商贸流通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4000元。

(十八)《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遂府发〔2005〕5号):

■投资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生产用电给予优惠,生产运行涉及的收费进行减免。

(十九)《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企业融资环境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遂府办发〔2005〕35号)

■降低房产抵押收费标准。属招商引资落户我市的企业,3年内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只收取工本费50元/证次,免收房地产抵押手续费(市房管局凭市招商局证明办理)。对我市其他企业,3年内在办理他项权证登记时,减半收取房地产抵押手续费,即按抵押值的0.08%收取,由市房管局凭市建设局核批办理。此后续贷办理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50元/证次。

■降低土地抵押收费标准。土地权属调查费按现行宗地面积标准减半收取。地籍测绘费按现行宗地面积标准减半收取。对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用地界址和面积未发生变化的,不再收取地籍测绘费。对于全市重点急需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用土地资产作抵押贷款的,土地注册登记及证书费按单位每证10元收取。此后续贷办理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10元/证次。

■降低公证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