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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大曝光】船山区交运局持续曝光一批安全隐患


按照区委、区府纵深推进安全生产“五预”工作机制和全面开展“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船山区交通运输局聚焦水上交通、道路运输隐患治理等重点领域作业环节,全面开展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排查整治,切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现将近期检查中发现问题予以曝光,请各相关单位深刻汲取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强化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01沙坝渡口(属地仁里镇、育才路街道辖区)

被检查企业正大门照片

问题隐患一:尾舱检查口未设置有限空间危险告知牌,存在安全隐患。

问题隐患图片↓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适用解释:船舶的尾舱检查口是一个典型的密闭空间,存在缺氧、有毒有害气体积聚等“较大危险因素”。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即渡口运营方或船舶所有人)有法定义务在此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而“有限空间危险告知牌”正是这种标志的具体化和标准化形式。

隐患问题二:圣莲3号船舶个别灭火器喷管弯折、失效,存在安全隐患。

问题隐患图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适用解释:船舶作为水上运输工具,其管理单位(渡口运营公司)属于“企业”单位,必须履行此职责。灭火器喷管弯折、失效,直接违反了“确保完好有效”的强制性规定。

02四川熙祥运输有限公司

被检查单位正门照片

隐患问题:安全经费使用提取不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