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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关于依法注销逾期未履行承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在《遂宁日报》及中国船山官网发布的《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关于督促部分普货运输企业限期履行有效期届满超过180日未投入营运车辆承诺的公告》(以下简称“首次公告”)要求,现对在首次公告期限内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依法采取注销措施。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理背景

首次公告明确要求相关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前往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或提交车辆投入说明。截至2025年6月20日(首次公告期满日),附件所列企业仍未履行法定义务,且未提出异议或陈述申辩。

二、注销依据及程序

(一)法律依据

依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过承诺期限6个月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视为不再具备经营条件,自动终止经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二)履行程序

我局已于2025年7月1日致函区行政审批局和数据局,商请依法对附件所列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撤销并注销。截至2025年11月18日,四川铭瑞通运输有限公司、遂宁闽川物流有限公司、四川畅可达物流有限公司、四川诚鑫达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尧顺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遂宁敏腾跃运输有限公司、四川三麻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遂宁顺得利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遂宁剑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已注销。

三、企业后续义务

请附件所列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交回至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业务办理大厅交运窗口。逾期未交回的,该证件自动作废,相应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四、异议处理

如企业对本次注销决定存在异议,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五、其他说明

企业经营许可证被注销后,如需继续从事道路运输业务,应按规定重新申请许可。

特此公告。

附件:《遂宁市船山区告知期限届满仍未履行投入营运车辆承诺的货运企业台账》

                                                                遂宁市船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