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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遂船府公〔2025〕43号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遂船府公〔2025〕40号),拟征收西宁街道徐家堰村7、9、10、12组,福光庙村13组;保升镇太和桥村7、8、9组所有的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区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遂安快捷通道(高新段)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5年9月9日发布,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同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网址:www.chuanshan.gov.cn),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9日止。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区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十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西宁街道办事处、保升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西宁街道办事处、保升镇人民政府代表我区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区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遂安快捷通道(高新段)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9日

附件

遂安快捷通道(高新段)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西宁街道徐家堰村7组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0.2167公顷。其中,农用地0.2167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西宁街道徐家堰村9组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3.3088公顷。其中,农用地3.3088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西宁街道徐家堰村10组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1.4166公顷。其中,农用地1.4166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西宁街道徐家堰村12组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1.5251公顷。其中,农用地1.5251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西宁街道福光庙村13组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0.3861公顷。其中,农用地0.3861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保升镇太和桥村7组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1.3319公顷。其中,农用地1.3319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保升镇太和桥村8组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0.1299公顷。其中,农用地0.1299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保升镇太和桥村9组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6.7595公顷。其中,农用地6.7342公顷、建设用地0.0253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遂安快捷通道(高新段)建设工程建设用地,属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船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遂船府公〔2023〕149号)执行。本次征地所有涉及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58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7900元/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号)等执行,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135人,其中,西宁街道徐家堰村7组安置对象人数为3人,拟通过社保安置3人;西宁街道徐家堰村9组安置对象人数为28人,拟通过社保安置28人;西宁街道徐家堰村10组安置对象人数为12人,拟通过社保安置12人;西宁街道徐家堰村12组安置对象人数为32人,拟通过社保安置32人;西宁街道福光庙村13组安置对象人数为24人,拟通过社保安置24人;保升镇太和桥村7组安置对象人数为5人,拟通过社保安置5人;保升镇太和桥村8组安置对象人数为1人,拟通过社保安置1人;保升镇太和桥村9组安置对象人数为30人,拟通过社保安置30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拆迁农村村民住宅2户,为保升镇太和桥村9组2户。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的有关规定,拟采取提供安置房方式安置。相关住宅安置标准按《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遂船府办发〔2014〕36号)、《遂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遂宁高新区关于调整部分房屋、门面安置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遂高管〔2023〕35号)执行。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规定执行。

六、其他

如遇补偿标准有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