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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政策

(一)《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生物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遂府发[2009]1号):

■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到我市生物企业就业。外出务工人员到我市生物企业上班,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同时转入我市社保、医保部门,保险年限连续计算。

■保障要素供应。对生物企业,要优先安排用地、用电、用气、用水计划和指标,确保项目积极推进、按期投产。对生物企业一般不进行停供安排,因特殊原因停供应提前报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提前24小时在相关媒体发布信息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生物企业提前做好生产安排。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停电、停气、停水给生物企业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予以赔偿。

■多措并举,确保高素质用工需求。一是加强宣传,遂宁各新闻媒体须认真做好生物企业的宣传工作,及时发布劳动用工信息,积极衔接省级媒体定期进行宣传。二是劳动部门、劳务输出办等单位在所有培训项目上应向生物技术产业倾斜。三是对有条件进行职业教育培训认定的企业,根据培训效果给予资金支持。四是开展校企合作,职业技术学校优先开办我市急需的生物技术专业,由政府、学校、企业共同组建学生实训中心,鼓励学校、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联合培养培训学生。五是劳动仲裁部门在处理生物企业与职工劳动纠纷时应征求经委、企业的意见,共同维护和处理好职工的利益。

■加大力度,改善物流配套条件。一是明确招商重点,打造完善的产业链,引进中小企业积极配套服务龙头企业。二是在金家沟物流港建立区域性医药专业批发市场和生物产品配套集散中心。

■创新服务方式,营造一流政务环境。一是积极开展“一站式”办公,并联审批工作,减少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二是进一步完善市级领导联系重点优势企业、重点项目和项目秘书制等制度,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三是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

■严格执行涉企检查审批制度,除国家法律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到生物企业检查,更不得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对生物企业的检查,必须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对擅自到生物企业进行检查的,将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加大市级制药企业药品采购力度。在确保市民健康和医疗效果条件下,鼓励我市三级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市级制药企业和医药经营企业药品(不包括保健药品)。

■鼓励市级工业园区修建一定数量的商品房以成本价出售给入户的优秀生物技术骨干、龙头企业,由企业用于引进人才和奖励优秀员工。

(二)《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遂委发[2009]3号):

新设立的旅游企业注册资金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到位资金达到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旅游企业申办集团公司的条件,凡自然人投资并控股的旅游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可放宽到1000万元,具有3个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可放宽到2000万元,并向登记机关提交逐步达到集团条件承诺书的,可以准予母公司登记。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减半收取白蚁防治费、质量监督费、建设档案保管费、防雷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其他旅游项目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最新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三)《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造农产品绿色品牌加快发展绿色经济的实施意见》(遂委办发〔2009〕8号):

■强化要素配套,重点抓好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的煤、电、气、水、运等生产要素保障。在各类园区安排农产品区域开发、基地建设和产品开发时,要给予绿色品牌企业重点扶持,优先安排绿色品牌企业生产用地。对绿色种养殖大户、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照明、加工用电,继续给予电价优惠。

(四)《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优质柑桔产业发展规划及实施意见>的通知》(遂府办发〔2009〕11号):

■强化科技服务,完善服务体系完善服务体系完善服务体系完善服务体系。市、区县相关部门要依托“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等项目,深入重点开展多层次、多类型的柑桔生产技术培训,提高科学种果技能,整体提高柑桔产业的科技含量。建立健全良种繁育体系,要狠抓标准化育苗管理,大力培育优质、无病毒容器苗木,严格坚持苗木出圃标准,确保苗木质量,确保柑桔生产的健康发展。

■完善信息网络加强市场流通。加快市场体系和市场主体的培育力度,建立水果中心批发市场,主产区抓好综合批发市场建设,各重点乡镇建立专业批发市场或集中收购地,便于产品集散、分级包装及转运,提高集散辐射能力。加强市场营销,拓展省外市场。重点加大专业协会、经纪人队伍、营销大户的培育力度。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积极推广网上交易,整体提升柑桔产业化经营水平。

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电子产业的意见》等10个文件的通知(遂委办发〔2009〕23号)关于加快发展电子产业的意见

■电子企业可自行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安装,严禁独家垄断,待施工完成后,由企业申请,水、电、气供应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合格验收;

■企业需安装电力专用或双回线路的,电力部门只收取成本费。对电子企业一般不进行停供安排,有特殊原因需要停供的,应提前24小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逐户通知电子企业提前做好生产安排。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因停电、停气、停水造成电子企业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

■电子企业员工到我市各名胜风景区游览、子女上学、就医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者可委托政务中心无偿全程代理代办相关审批手续。在工商注册、项目立项等方面,实行无障碍通道,允许先办理注册、立项手续,于6个月之内再补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手续。水利部门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单位按照优惠费用收取设计费。

■支持企业积极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对符合本市人才政策引进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外省市人才,优先办理外来人才工作证和居住证等,对其子女入园、中小学入学均享受本市户籍人口待遇。对需解决户口的,可向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解决常住户口。  

■住房。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重点企业高管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在遂首次新购住房的相关税费给予全额补贴,租住房屋的给予不低于50%的租房补贴。鼓励园区与企业共建“人才公寓”。

■子女就学和配偶安置。对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重点企业高管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其配偶调动符合有关规定的随迁、随调,暂无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子女入托、入学(小学、初高中),由教育部门提供公办优质教育资源。

■医疗保健。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重点企业高管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以及获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优秀人才,享受特约健康保健待遇。用人单位在为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为其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五)《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服务招商引资和企业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09〕26号):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项目洽谈、签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一)在招商引资项目引进过程中,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的;

(二)不兑现招商引资承诺、优惠政策等,造成项目流失或投资环境受损的;

(三)在项目洽谈过程中,招商引资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因工作不力致使项目流失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审批、注册登记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一)未指定项目秘书协助企业办理项目入驻有关证照,影响项目进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企业办理有关证照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的;

(三)在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扯皮推诿、无故搁置审批事项的;

(四)在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开工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一)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问题,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二)土地供应、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三)对企业在工程施工中遇到非法阻扰、强行承揽工程等问题,处置不力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依法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一)对企业反映现实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的;

(二)对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评比、乱培训和强行开展有偿服务的;

(三)在企业吃、拿、卡、要、报销费用的;

(四)利用其职能为中介机构搭车收费或强行收费的。

■市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服务招商引资和企业工作中的投诉工作。其他部门(含企业呼叫中心、招商服务热线及其他渠道)收到投诉的,应及时告知投诉人向市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市效能投诉中心收到投诉后及时转市监察局组织调查投诉事项。

■凡经查实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政府督查室将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扣减该行政机关年度目标分0.5—1分,并由市监察局、市效能办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相关人员的处理结果列入其廉政档案,并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由市效能办牵头,组织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招商服务局、市经委、市商务局制定行政机关服务招商引资和企业工作问卷评价标准,并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下旬组织市内100家以上企业对行政机关服务工作进行问卷测评,测评结果由市政府督查室在全市通报。一年内连续两次测评位列前10名的行政机关,在其年度目标考核总分中加1分;连续两次或两年内累计3次测评位列倒数后3名的行政机关,由市政府督查室在全市通报批评,并扣减该机关当年度目标考核总分2分。

(六)《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抢抓国家产业振兴机遇加速推进“4 2”产业发展的意见》(遂府函[2009]66号):

■认真落实扶持龙头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实施倾斜扶持政策,在“4 2”产业的每个产业中重点选择2—3家以上关联性强、具有带动作用的规模企业作为龙头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引导优良资产、优势资源向龙头企业集聚。

■积极争取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发展配套生产性服务业,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对园区的服务和协调。

■切实加大创新投入,引导具备条件企业创建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重点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支持搭建电子和生物产业研发和评价平台,加快电子和生物产业的整合和集聚发展,大力推进产学研联合,强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积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设备、工艺和产品,努力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产品的附加值。

■继续加强源头控制,完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严禁建设淘汰类、限制类和产能过剩的高耗能项目,抓好重点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

■强化要素协调,提高服务水平发改委要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积极主动协调落实好天然气和原油计划;经委要加强与省电力公司的协调,认真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加强与铁路、交通等部门沟通,保证工业物资运输,加强与中石化、中石油的协调,努力确保企业用油需求;国土部门按照用地向工业倾斜的原则,创造性地做好园区和工业用地的规划、储备和供应,依法用地,集约用地;科技局要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财政局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业企业和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税务部门要做好增值税转型工作,指导帮助企业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人行、银监局要落实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协调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的信贷支持;交通、建设、水利部门要配合做好项目的相关工作;质监、工商部门要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掌握劳动力市场动态,加强职工技能培训,建立职工下岗预警预防机制;司法、监察部门要为企业合法经营保驾护航。各级各部门都要围绕经济发展大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提高办事效率,努力解决基层和企业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职能,充分发挥政府培训资金的撬动作用,加强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着力培养造就一批优秀企业家。加强中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特别是设备、工艺、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努力构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鼓励、支持有能力的社会团体开展职业培训。坚持自主培训与引进并举,积极引进高层次管理和技术人才,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推广人才资本产权制度,鼓励企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核心人才给予股权期权激励,为工业企业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加快推进全市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的工作措施和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遂委办〔2009〕211号)

■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子女,可一次性任意选择市内公办中小学校就读,并免收除学杂费外的所有费用。

(七)《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遂委办发〔2008〕31号):

■实施绿色通道工程。强化农业七大服务,夯实农

业基础。强化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创新支持农业产业化

■强化技术服务,推广科技特派员模式,坚持每年选送一批乡土人才到农业大学及农科院所培训,培养技术骨干,带动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强化信息服务,完善农业综合信息网络,建立农情、商情、科技信息库,形成外联市场,内联龙头企业、“一村一品”示范村和农业业主的网络平台;强化检测服务,健全重点产业基地和重点农产品检测制度,加强对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及加工过程和产品的检测;强化监管服务,强化对龙头企业、农业业主的动态监测,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强化农资服务,实施“放心农资进乡村”工程,畅通农资流通渠道,提供质优价廉的农用物资;强化政务服务,落实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狠抓农田、水利、道路、农机、电力、通讯、流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综合生产能力。

■实行电价优惠政策。按照城乡同网同价原则,优先保证龙头企业生产和从事种养业所需用电,龙头企业用电和种养大户生产用电价格应严格按照农业生产用电标准执行,农业园区和种植业、养殖业基地用电应享受农业用电价格。 

(八)《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遂委〔2008〕96号)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积极化解企业间债务纠纷,依法帮助企业追收应收债权,主动服务企业。

■承接产业转移落户我市的企业,原所在地省市已认定的各类资格,市级相关部门要同等认定并积极争取省级以上部门认定。

  ■市级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为企业做好项目包装、申报和立项工作;通过相应渠道,积极争取国、省资金和政策支持。

(九)《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意见》(遂委办发[2007]5号):

■市效能办或市商务局接到举报、投诉后,需在1个工作日内批转至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办理完毕,并将核实情况或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市商务局每周星期一为局长接待日,负责接待、协调处理商贸流通企业及外来投资者政策咨询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十)《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激励企业家加大投入做大做强工业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等4个工业工作文件的通知》(遂委办发〔2007〕9号):

■本着节约用地、美化环境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的园区产业功能分区详细规划,并严格按分区规划将引进的同类企业、相关联的企业安排在同一个功能区内,推动园区水、电、气等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工业污水的集中治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继续推进“一站式”服务,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和全程代理办理制,开辟园区与政务服务中心之间的绿色服务通道。建立园区企业投诉举报网点,形成投诉处置快速反应机制。规范对园区企业的检查行为,涉企检查实行计划管理,超计划检查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招商引资异地分成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遂府办函〔2007〕121号):

■市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对于能够答复的问题,应当在3日内答复投诉人;对于不能答复的问题,应当在3日内将有关材料转交受诉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受诉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在10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市投诉中心和投诉人。

■对经查实不履行服务承诺、不执行招商引资政策、破坏投资发展环境的,按《遂宁市治理经济发展软环境十条禁令》的相关规定处理,并扣减单位目标分1分。

■因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行为给投诉方造成经济、名誉等方面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及时恢复名誉,并依法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十二)《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遂宁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遂委发[2006]2号):

■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只缴纳污水处理费,不再征收排污费。宾馆、饭店环境监测按下限收费。

■星级宾馆饭店经营用水按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执行。星级宾馆饭店的动力用电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执行。已按省定高耗能优惠电价执行的大型宾馆动力用电,仍按省定优惠电价执行。星级宾馆、饭店用天然气,按各商业用气价格的90%执行。

■支持旅游商业特色街区建设,发展购物旅游。经批准,市区主要旅游商业街和特色街道美化街景的“亮灯工程”用电,可接入路灯电网或给予适当补助,特色街内的户外广告拍卖收入中可返还一定比例,用于特色街的管理。城建部门在城内确定一定的位置,免费宣传优秀旅游商品,作为城市形象营销。

■鼓励旅游企事业单位通过柔性流动方式吸引一批人才,尤其是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好配偶工作和子女入学等问题。对在旅游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拥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人才,按遂委发〔2003〕23号、遂委办发〔2002〕12号文件有关规定发放人才津贴。

■引进的急需旅游专业人才,申请我市急需的旅游商品开发科研项目,未能列入国家或省上项目,解决科研经费有困难的,经审定可申请政府资金扶持。

(十三)《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级工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遂委发[2006]5号):

■重要资源供应企业必须将供水、供电、供气管线架设到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需要安专用电力线的除外),计量点设在使用企业内,计量表前输送损耗不得由使用企业承担。

■允许有资质的企业进入工业项目电、气、水设施、设备购置及安装。使用企业厂区内设施、设备安装与选型由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供电、供气、供水企业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验收、装表和供应,不得无故拒绝,不得收取检验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对新办工业企业实行两步制电价,电度电价最高不超过0.48元/度(含农网还贷基金、城市附加费和后扶贫基金)。

■因管线维修等原因对企业停水、停电、停气,必须提前24小时告知企业。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工业企业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

■严格执行涉企检查审批制度,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到企业检查,更不得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对“2153”工程企业的检查,须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实行工业项目预审制和“一站式服务”,实行市级领导和部门联系重点工业企业、工业项目制度。对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的市级重点工业企业或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确定一位市级领导、一个市直部门定点联系,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此项工作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十四)《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强力推进工业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等四个工业工作文件的通知》(遂委办发[2006]17号):

■对五大优势产业的骨干企业,在天然气、电力、运输等生产要素供给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对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原料、产品进出及工业技改项目发放车辆“特别通行证”。

强化工业发展服务。根据企业自愿,从政府部门选派需要的人才担任企业发展顾问或项目秘书,帮助企业制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具体问题。改革与工业有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及民间机构的管理体制,强化其服务功能与桥梁纽带作用。加大治乱减负工作力度,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收费下限制、检查申报制、处罚报告制、培训统筹制、督查督办制、责任追究制。不断借鉴、创新工业发展软环境新举措。

■市级各部门保留的审批项目一律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规范运作,全面实行行政审批全程代理制,对一般事务限3个工作日办结。

■建立涉企检查报批备案制度,凡对亿元以上企业的检查,需法人代表陪同的须报告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凡对“2153”工程企业的检查,须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执纪执法部门涉企处罚在2万元以上的,须报告市工业领导小组;执纪执罚部门有自由裁量权的按最低限额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借车、借人、征订书刊、报销单据和要求企业参加不愿意参加的培训学习。

■对亿元企业首次出现的违规,只要不是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实行首次免罚,主要立足帮扶整改;凡亿元以上企业法人代表涉案,政法部门要询问、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同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以上(含3万元)即可申请登记,可一次缴清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额出资,也可在两年内缴清,但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和最低限额,货币出资降至注册资本的30% 

■自然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册资本实行申报制,企业设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设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度放宽至1000万元。对集团母公司和母公司的参股、控股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的限度放宽至2000万元。

(十五)《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商贸物流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遂委办发〔2006〕36号):

■列入省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批发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用水用电,按当地工业用水用电标准收取水电费。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严禁乱摊派、乱罚款。

(十六)《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企业融资环境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遂府办发〔2005〕35号):

■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其土地、房屋是否进行评估,由银行与企业协商,市房管局、国土部门不作硬行要求。

■对于涉及企业抵押贷款权证及公证办理业务,根据企业的需要,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特事特办,实行并联式审批,一站式服务,集中办结,减化程序,提高时效。

■对因改善环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关职能单位所减免的费用计入该单位年度的收入金额进行目标考核。

■金融机构在对企业信用评级、授信时,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产业、不同性质的企业采取不同的评级办法和贷款审批制度、区别对待;在开展信贷业务时,既要在传统业务上发挥各自的优势和长处,更要在新产品的开发、服务方式、业务创新上减化程序,提高服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