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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山区重大项目复工,看看这些流程

2月11日,记者从船山区发改局获悉,为规范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重大项目复工工作,稳定有效投资,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区发改局制定了《船山区规范重大项目复工管理办法》。

《办法》规范了项目复工条件及流程,以及复工后疫情防控责任、疫情排查防控要求、疫情处理流程等,详情如下:

船山区规范重大项目复工管理办法

为规范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重大项目复工工作,稳定有效投资,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船山区规范重大项目复工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项目是指纳入2020年区级管理的50个重点项目(具体项目清单见遂船委办字〔2019〕26号)。

第二条 重大项目复工工作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卫健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指挥部按职责分工具体承办。

项目复工条件及流程

第三条 施工企业应严格落实复工前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项目达到如下条件后,施工企业填写《船山区重大项目复工申请表》,向项目指挥部提出复工申请。

(一)成立项目经理负责的疫情防控机构,设立专人专岗,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二)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宿舍,隔离观察措施应符合属地疾病控制部门要求。

(三)保障防疫物资充足到位,特别是准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

(四)复工人员完成全面排查,排查复工人员两周内往来史、接触史,杜绝疫情的输入性、扩散性蔓延。

(五)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真实采集和录入全部进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种、班组、籍贯、联系方式等实名信息。

(六)工地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机械设备已经消毒杀菌处理。

(七)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达到复工要求。

第四条 项目指挥部接到项目复工申请后,由指挥部组织协调区卫健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核实。

第五条 现场查验核实符合复工条件的,由参与现场查验核实的单位在《船山区重大项目复工申请表》签署同意复工的意见。

第六条 项目复工2日内,由项目主责单位将《船山区重大项目复工申请表》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第七条 未取得同意复工擅自复工的施工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复工后疫情防控责任

第八条 项目复工后,各责任主体单位要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切实承担起疫情防控责任,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建设(业主)单位职责:牵头负责项目疫情防控工作,落实项目专(兼)职防控人员,负责日常疫情防控工作。负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第三方进场检测(监测)机构等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2.施工企业职责:具体负责项目复工后疫情日常防控工作,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设置疫情防控管理专岗。

3.监理单位职责:协助建设(业主)单位督促施工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对未落实的发出监理整改通知;负责项目监理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

4.相关人员职责:建设(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秘书负责每天检查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可采取停工整改措施。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负责每天防疫工作安排和检查,督促相关班组落实防控责任。

监督单位项目总监协助建设(业主)单位开展日常检查督促工作。

施工企业防控专员负责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培训宣传工作;负责进出工地人员体温检测和登记工作;负责督促现场人员按要求佩戴口罩、勤洗手;负责督促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负责督促工地、职工宿舍做好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疫情防控情况。

班组长负责本班组人员疫情防控工作。

复工后疫情排查防控要求

第九条 继续对武汉等疫情高发地区人员及与确诊、疑似病例有过接触的人员精准排查,询问、核实春节期间人员流动情况,严防输入性、扩散性传播。

(一)严防疫情输入性传播

对疫情未解除前返回湖北或途经湖北尚未返回的员工,各相关单位(企业)要动员其留在当地,暂时不返回。

与新冠肺炎病例接触的已返回员工,应主动向单位(企业)疫情防控专员报告,由单位(企业)疫情防控专员向辖区疾控机构报告,按规定进行隔离。

(二)严防疫情扩散性传播

对14天内去过湖北、与湖北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员工,要求其暂不返回岗位,并督促其按要求自最后一次接触相关人员之日或抵达项目所在地起,居家隔离或在项目设置的专门宿舍观察隔离14天,身体未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方可返岗。

与新冠肺炎病例接触的员工,应及时向单位(企业)报告,并联系疾控机构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无异常后方可返岗。

隔离期间,所在项目单位要及时给与关心关爱,以及必要的生活物资保障。

第十条 严格建档管理,施工企业应对项目所有员工建立健康档案,检测记录其健康状况,并作专档管理。

第十一条 对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凡进入工地的人员和车辆一律进行排查登记,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在工地进出口设立体温检测点,所有人员进入工地必须进行体温检测。对体温大于等于37.3℃人员,要及时送至隔离观察宿舍进一步隔离观察,在隔离观察宿舍休息10分钟后,若体温仍大于等于37.3℃,应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及时送至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要加强工地食堂、职工宿舍、办公场所等公共区域消毒通风,设置废弃口罩专用收集容器,同时做好垃圾储运、污水处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要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工地食堂应实行分餐、错时用餐;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活动应分散开展;疫情防范和安全教育宜采用微信、广播等方式进行。

疫情处置流程

第十五条 当工地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一律不得进入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并立即送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并按照疾病控制部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经医疗机构确认为疑似病例或确诊后,工地应立即停工并封锁场地,配合疾病控制部门开展疫情防治,并及时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经属地疾病控制部门评估合格后方可再次复工。

疫情信息报送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建立疫情防控每日报告制度,项目从复工之日起,实行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的“零报告”机制,每天向项目指挥部报告当天疫情防控情况。

附 则

第十八条 中省预算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及其余非重大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解除后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