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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通告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殡葬改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民在火葬区内死亡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二、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其家属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和无名尸体,持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

三、殡仪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全区范围内禁止违规搭设灵棚、设置拱门、悬挂气球、燃放鞭炮,禁止沿街送葬和从事封建迷信治丧活动。

四、禁止在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城市规划区域内、引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以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造坟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兴建公共墓地。严禁修建水泥墓、活人墓、豪华墓。严禁建造和恢复宗族墓地。

五、严禁非殡葬专用车辆接运遗体。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监察、民政、国土、交运、林业、文广、卫计、城管、工商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阻挠执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