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详情
| 来信时间 |
202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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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标题 | 建议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油烟直排进行督促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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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内容 |
尊敬的区长及各位领导, 你们好!
我家居住在育才西路18号。首先,感谢领导在百忙之中来关心市民的心声,在这场全民参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我们一家积极响应党委政府的号召,呆在家中。自从今年正月初一以来我们每天都呆在家中,并打开窗户,通风透气,享受室外的空气,一直都觉得还不错。但就在昨天早上,我家打开窗子的时候一股刺鼻的味道扑面而来,又回到了曾经的不感开窗户的岁月。寻找原因,发现楼下的餐饮外卖又开始恢复生产了,因目前小区封闭管理,可他们就采取将外卖翻墙递送给的方式将外卖通过快递员输送出去。主要问题就在于楼下的这家外卖餐饮服务经营者在整个生产加工过程中,油烟直排,没有经过任何处理,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因为我们楼下现有几家这样的经营者,估计他们也陆续都要开始生产了,请你关心一下我们市民的心声,一家都这样,要是都这样,我们这个夏天将又是一个难熬的日子。其实早在年前,小区的居民都在反映这个问题,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为此,我个人建议请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督促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请他们千万不要再生产加工了。给我们整栋楼乃至隔壁几栋楼,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我们整个小区都将忠心感谢的你们。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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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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