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详情
| 来信时间 |
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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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标题 | 遂宁市船山区文成街片区D级危房处理情况的上访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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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内容 |
遂宁市船山区文成街片区
D级危房处理情况的上访材料
一、概况
遂宁市船山区文成街片区是上个世纪70、80年代而建的居民小区(含城中村),普遍房龄在40年左右,现有2400户居民,居住人口近万人。自2022年3月起,小区业主不断向镇江寺街道办、船山区住建局、区政府递交棚改报告,镇江寺街道办事处从中阻挠,坚持要搞老旧小区改造。
二、D级危房鉴定情况
2023年2月,根据国家相关危房管理办法,文成社区居民自费申请了四栋房屋的鉴定均为D级危房。3月9号,居民向镇江寺街道办事处、船山区住建局、区政府递交了D级违房鉴定报告,申请棚改解危。
2023年3月21号,船山区住建局唐铭局长及领导班子与镇江寺街道办事杜海、居民代表在三楼会议室召开了棚改解危的专题会议。
2023年4月10号,船山区建设局向镇江寺街道办事处发出了《危房处理意见函》,内容为:“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请镇江寺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危房住户搬离避险,张贴警示标识,强制封闭管理排除消除隐患,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五一长假以后,所有的危房标识被拆除了,职能主管部门玩弄职权、层层阻碍,甚至发生要求鉴定公司收回鉴定报告的事件。
自危房鉴定报告上交相关部门2个多月来,镇江寺街道办事处、船山区住建局对于已经鉴定出的四栋危房的居民,不仅没有积极组织人员疏散搬迁,反而以“违房鉴定不合法”为由搪塞居民。对于已经鉴定出的危房,相关职能部门漠视百姓的生命安危,以拆除危房标识,收回D级危房鉴定报告来掩盖危房的事实,拟达到老旧小区改造的目的。
5月15号,居民代表来到船山区住建局,希望主管部门对危房居民协助安置。船山区住建局张工程师以“危房鉴定有瑕疵,危房鉴定申请人不是楼栋的所有业主”为由搪塞居民代表,现场引起居民愤慨,职能主管部门人员居然错误解读我国《建设部危房管理规定》,将“房屋所有人-------产权人”解读为“房屋所有人------整楼栋所有的业主”,置《建设部危房管理规定》而不顾,用《物权法》的“所有人”来混淆概念,达到遮盖、回避D级危房的事实。
2023年3月9日住建厅(简写)田文厅长到遂宁开展住建安全生产调研,与遂宁市政府签定战略合作协议书,要求突出经营性自建重点,加快推进隐患房屋安全鉴定,做好隐患管控和整治,坚决做到“危房不住人,人不进危房”。镇江寺街道办事处、船山区住建局的做法与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背道而驰!
三、附件资料:
附件1、建设部危房管理办法、遂府规〔2022〕3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主城区城镇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附件2:2022年7月8号遂宁市政府信箱回复“危房拆除重建”的书面资料3页
附件3:2023年2月25号镇江寺街道办民意调查数据造假(视频)
附件4、2023年2 月24号首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4栋楼的D级危房鉴定报告8页
附件5、2023年3月9号鉴定报告送至了船山住建局,并请唐铭副局长转送船山区政府。
附件6、2023年4月10号船山住建局给镇江寺街道办函(D级危房处理问题),对D级危房鉴定认可并要求相关部门组织处理。
附件7:2023年4月12号船山住建局给镇江寺街道办(棚改解危的实施意见)的文件。
附件8、 2023年4月24号镇江路办事处工作龙小伟、杜海在文成社区居委会门口宣读了认可文件(视频资料)
附件9、危楼上张贴的标识6张及部分危房(图片)
附件10、5月11号相关部门威胁、要求鉴定公司收回鉴定报告(音频)
附件11、5月15号船山区住建局故意遮盖、回避D级危房,说居民危房鉴定不合法(视频)
附件12、5月16号咨询射洪住建局对危房鉴定申请人的解答(音频)
附件13、5月16号咨询成都金牛区住建局对危房申请鉴定人的解答(音频)
四、相关单位严重违反D级危房处理的情况
相关责任部门说一套做一套,出尔反尔,出文认可了D级危房,仍不积极、正面处理问题,均是暗地里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阻碍D级危房鉴定报告发生。
手段1、找社区个别不懂法律的老年人出面,表示对签定的不认可;
手段2、多次对危房鉴定申请人以不合法的说法,否认鉴定报告,而不处理D级危房问题;
手段3、威胁、要求鉴定公司收回D级危房鉴定报告(音频)
证据:与鉴定公司的对话录音,证据联系人19960187981
手段4、混淆《物业管理条例》、《物管法》中居民议事人数2/3要求,对危房鉴定申请人要求,要全部居民申请危房鉴定才有效,认为1-2人申请的鉴定报告无效。无视建设部2004年的《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以申请危房鉴定”,相关人员故意遮盖、回避D级危房。
会议参与人:5月15号住建局,张总工、黄副局长,镇江路办事处,龙小伟、杜海。
证据人为文成街片区居民代表。
国家三令五申要求重视D级危房的处理要求必须清0, 已有很多血的教训,达州C级危房垮塌等严重安全事故,到目前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而船山区相关责任单位还阻碍文成社区D级危房的处理,文成社区居民不知该用何种语言来表达对相关职能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漠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愤慨!
文成社区居民紧迫要求:
1、重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D级危房管理办法,紧急着手对危房认真处理。
2、停止一切阻碍危房处理不当行为。
3、对相关阻碍危房处理的工作人员快速查处,避免严重安全事故发生,给居住在危房的居民一个合理的交代,维护稳定的社会环境。
2023年5月20日
遂宁市船山区文成街片区业主
联系电话:但滤平 15682527686
附件1、D级危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决定:
建设部决定删去《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第十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 鉴 定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条 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三章 治 理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第十九条 治理私有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治理时,其所在单位可给予借贷;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资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二十条 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第二十五条 有本章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遂潼园区筹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有序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稳步推动城镇棚户区改造,做好危险建筑安全隐患整治,助推城市能级全面提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主城区实际,现就城镇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市第八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将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作为城市更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探索形成城镇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的可持续模式,着力解决城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提升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筑“三城”兴“三都”、加速升腾“成渝之星”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充分调动群众主体意识,通过包装项目市场运作、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实现多方参与、多元共治,促进改造工作与城市治理有机结合。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树立片区开发思维,合理界定改造范围,科学制定改造方案,区分轻重缓急,采取综合整治、完善配套、修缮改造、拆除新建等多种方式,分步有序推进,留住城市记忆,延续城市文脉,不断激发城市活力。
(三)安全至上、维护权益。认真落实危险建筑解危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先安置、后搬迁”原则,将尊重群众意愿和落实安置方案作为启动棚户区改造实施的前提条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改造类别和方式
(一)老旧小区改造。属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遂府办发〔2020〕20号)、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修订〈遂宁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遂建发〔2022〕58号)要求实施改造。
(二)老旧房屋综合整治。对未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存在功能不完善、市政设施不配套、物业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不具备进行片区整体拆除新建条件的老旧房屋,原则上以提升使用功能和完善配套设施为重点进行综合整治。因地制宜采取对建筑物公共部位修缮,完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供气、道路、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广电网络、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采取雨污分流、光纤入户、加装电梯、屋顶改造、整治外墙瓷砖和玻璃幕墙隐患等措施提升建筑物使用功能。开展小区配套设施综合治理,增添健身休闲、文化娱乐等设施,绿化美化小区环境,提高小区宜居水平。同时,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
(三)危险建筑整治解危。按照“政府支持、业主主体、属地组织、行业督促、综合施策、及时处置”原则,强化辖区对C级、D级危房的监管职责,多措并举,一处一策,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可采取以下方式实施整治解危。
1.修缮加固。对不具备棚户区改造条件的C级危房,以及具有修缮价值的D级危房,结合专业鉴定机构意见,经专门研究确定处理方案后,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房屋使用人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进行解危处置,辖区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2.整体拆除。对不具有修缮价值、原址不具备棚户区改造条件、只能通过拆除新建方式解危的D级危房,应及时开展住户避险解危搬离,在住户搬离后按以下方式整治解危。
(1)原址自主重建。以“一事一议”方式,按程序审批后,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原址原合法面积的原则,依据现行建筑设计和施工规范组织实施自主拆除重建,不受我市相关建设用地不小于5亩的限制。对临城市道路的房屋,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相关要求后退道路红线。
(2)异地整合改造。对不能满足现行国家建筑和消防强制性规范实现原址重建的,可由辖区组织,与异地项目包装整合,通过多点位寻求资金平衡的方式纳入改造,实施异地安置,拆除房屋腾退的原址土地在不能用于棚户区改造的情况下,用作公共用地。
(3)保全权利过渡。暂时无法实现原址重建,也不具备与异地项目包装整合改造条件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房屋使用人拆除解危,船山区政府或市直园区管委会对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证据保全。房屋所有权人无他处住房的,搬离后可向户籍所在地申请政策性保障住房用于过渡居住。在不影响相邻人权益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审批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可合理利用原址空地作为停车场,收益归原土地使用权人,待房屋原址具备棚户区改造条件后,再纳入改造范围。棚户区改造前不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用,在棚户区改造安置后,将住户过渡居住的政策性保障住房予以收回。
(四)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年久失修、基础配套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尤其是居民自建房集中成片、具备包装项目整体连片拆除改造条件的,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可选择以下模式拆除新建。
1.政府征收或协议搬迁。辖区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或协议搬迁,改造范围内房屋全部搬迁拆除后,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净地公开出让。在实施过程中,辖区负责在摸底调查、经济测算的基础上,锁定拆迁面积,拟定拆迁方案,进行多方案空间分析,科学论证开发建设强度,按程序报审通过后上报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再按程序进行控规维护,出具规划条件,土地竞得人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就地安置实物还房的,按照带规划带安置的方式,将安置房源等相关情况作为土地出让附加条件,土地竞得人建设竣工后将安置房源交付辖区,由辖区负责安置。
2.居民自主改造。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居民自主、市场运作”方式,通过居民自主改造包装项目,寻求社会资本合作。在实施过程中,辖区负责对改造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在摸底调查、经济测算的基础上,锁定拆迁面积,拟定拆迁方案,进行多方案空间分析,科学论证开发建设强度,按程序报审通过后报送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再按程序进行控规维护,出具规划条件。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协助,由居民成立自主改造委员会(居民议事小组),向辖区申请自主整合改造,经批准后,自主改造委员会通过带规划带安置等方式进行招标,选择确定合作投资人。同时,可通过设立项目共管资金账户,以拆迁面积或拆迁户数等确定合作投资人共管资金的出资额度,共管资金的出资额度作为选择合作投资人的条件,择优选取符合专业能力强、建设质量优、推进速度快、融资成本低、还款周期长、合作模式好等六个标准的企业。共管资金按照工程建设形象进度拨付并用于建设安置,由辖区负责监管。合作投资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原则和统一的安置方案,以“模拟搬迁”方式开展工作,改造范围内居民全部签订搬迁协议,将房地产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合作投资人),形成单一权利主体,统一搬迁拆除房屋成为净地后,辖区督促房屋权利人或受其委托的有关人员,持原不动产权证书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对超出原拆迁房屋面积的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将土地出让给单一权利主体(合作投资人),土地出让价款和拆迁成本按“收支两条线”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城镇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遂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成员单位应加大工作力度,抓好资金争取、土地供应、项目推进、工程质量等工作。船山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城镇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实全过程监管,做好项目包装,组织实施改造,履行对危险建筑整治解危的属地责任,确保社会稳定。
(二)强化方案优化。要根据改造地块和人员具体情况确立改造模式,制定改造方案要结合改造地块的区域和空间情况进行项目包装,可通过整合改造点位寻求资金平衡。为解决安置房源和资金缺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政策倾斜,实现城市功能提升、人口疏解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机结合。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三)强化资金筹措。要充分利用改造区域的口岸区位优势,盘活存量城市资源和资产,通过策划、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充分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改造工作,形成项目收益,以长期运营收入平衡改造投入。要吃透政策、加强对接,积极争取中央、省各类改造资金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积极作用,通过申报发行地方债券、信贷融资、组建项目公司等多种方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按规定在土地出让收入中足额计提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筹用于老旧小区和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强化政策支持。将城区内待开发和闲置零星空地打捆周边相邻房屋整体改造,整合土地实现多种方式供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通过整体提升改造地块的口岸价值,解决建设用地最小规模限制;支持针对不同改造模式的土地利用,依法采用招拍挂和协议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地,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目的。认真落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相关规定,减免政府性规费和税费,按程序报批后,对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危险建筑整治解危重建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税费。
(五)强化配套建设。水、电、气、广电网络、通信等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主动配合支持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配套工程要高标准同步设计和建设。安置房建设项目红线外的水、电、气供给主干管网改造由相关产权单位负责实施完成;红线内的供给设施由建设业主出资,供给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产权经协商后可移交给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涉及的广电网络、通信设施分别由广电网络、通信运营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维护。鼓励水、电、气等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建设等经营性收费。
(六)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城镇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主动、及时回应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同时,增强群众自愿、自主、自觉参与的意识,促进群众从“要我改”向“我要改”转变。
五、适用范围
船山区介福路街道、育才路街道、镇江寺街道、凯旋路街道、南津路街道所辖范围,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以及遂宁高新区直管区适用本实施意见。市主城区其他区域和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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