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详情
| 来信时间 |
2023-05-21
|
||
| 来信标题 | 关于船山区人民法院未对民事诉讼立案进行处理的投诉举报 |
||
| 来信内容 |
来信人以当面提交立案的方式向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分别为:南昌县妤宸塑料制品厂,船山区一期一会足道足浴店,四川省惠利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分公司,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开发区云木堂经营部,船山区乐芙蛋糕店,船山区故乡味食品经营部,深圳市罗湖区星期四数码工作室。船山区人民法院在4月初就登记后由该院工作人员的解释本人已经撤销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后告知将进行给我处理。至今来信人未收到对应的是否受立案的通知也未得到相关的调解处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船山区人民法院未在7日内立案通知来信人也未在7日内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属于违法,在此先行信访,否则将书面逐级上访投诉举报。
|
||
| 办理情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