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网
信件详情
来信时间
2020-03-23
来信标题
关于生育假假期有关问题?
来信内容
你好,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现,我老婆单位规定:2.员工经公司同意可以请劳动法规定的婚假、产假、丧假(仅限直属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其中婚假3天、产假3个月(含节假日及周末)、丧假3天,同一年内享受产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请假时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 咨询一下,这个公司规定是否合理?我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
办理情况
  • 您好!您通过书记信箱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向您回复:经工作人员于电话联系来信人告知:其妻子单位关于产假方面的规定不合理,不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的规定。如需维权可拨打0825-12333或到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船山区政府门户网站   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