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详情
| 来信时间 |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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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标题 | 关于生育假假期有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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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内容 |
你好,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现,我老婆单位规定:2.员工经公司同意可以请劳动法规定的婚假、产假、丧假(仅限直属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其中婚假3天、产假3个月(含节假日及周末)、丧假3天,同一年内享受产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请假时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
咨询一下,这个公司规定是否合理?我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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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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