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时间 |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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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标题 | 请船山区委政府对桂花镇的乱象利剑出鞘降妖除魔坚决彻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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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内容 |
请船山区委政府对桂花镇的乱象利剑出鞘降妖除魔坚决彻查
书记同志:
我于2020年11月13日、17日19日、12月2日、9日、16日、28日、2021年1月6日、18日、25日多次向区委书记信箱反映桂花镇党委政府保护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和精准扶贫政策以权谋私原燕窝村村支书李隆喜情况后,该镇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弄虚作假,文过饰非,掩盖事实真相,坚持错误,对违法不纠正不查处,充当不法人员保护伞。
一、李隆喜超标准占用宅基地问题
该镇1月5日、13日、25日三次自相矛盾的答复被我驳斥后,现(2021.2.1)又答复“一、2013年,李龙喜建新房时,户籍登记人口5人(本人李龙喜、妻子周秀华、大儿李洪江、小儿李伟、孙子李梓乔),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李龙喜新房宅基地面积为127.17平方米,并未超标,该问题反映不属实。 二、李龙喜建新房时户籍人口5人,但常住人口却有8人(大儿媳候玲带着孙女李梦涵、小儿媳乔琴带着儿子李梓乔都居住在一起)。为了满足生活居住需求,小儿李伟进行了分户。按照农村一户一宅基地的分户要求,原77.17平方米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到李伟名下,既满足了“户有所居”的实际需求,且也未违反“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因此,该问题反映不属实。”
根据该镇(1月13日)答复 “李洪江、李伟当兵户口未注销调查情况。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在李洪江、李伟应征入伍前后,其本人及家人均未向派出所进行申报,造成二人户口未注销。2017年在进行重复户口清理时,公安局船山分局发现李洪江在西藏重复登记了户口,公安局船山分局于2017年11月14日依法将李洪江户口予以注销。李伟2020年到公安局船山分局办理退役入户时,公安局船山分局发现其户口未注销,公安局船山分局按程序规定将原李伟户籍按应征入伍注销,并按退役入户重新登记户口。”李洪江、李伟2020年前在船山区的户口应当迁出登记,并注销原户口,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显然是非法的,不仅不应当享受合法户口享有的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权利,作为该户户主村支部书记的李书记对政策和法律是明知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纪律责任,因其违法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当然也应当追缴。 需要指出的是,在与该镇相关人员座谈时,提到不发迁移证可以打户口的擦边球,这是不可以的,因为户口是唯一的,一人只能一户,“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是因为入伍已经取得了部队的户口,而直接迁出并注销无须迁移证件。
其大儿媳候玲、孙女李梦涵、小儿媳乔琴、孙子李梓乔作为常住人口也参与到享受宅基地没有法律政策依据,孙子李梓乔因其父母均无燕窝村合法户口,按照子女随父母的原则,也不应当具有燕窝村合法户口,不能享受权利。
回复“三、按照农业方面的蓄水保水政策,2011年,考虑到1社社员生产生活用水不方便问题和防火需求问题,李龙喜将1社的撂荒地整理成堰塘,未破坏耕作层,将水放完便可以恢复成水田。且其与涉及社员进行沟通,表示愿意拿出自己的地和社员进行调换,相关社员对新建堰塘没有意见,均表示不用调换。新建堰塘资金由两部分组成,前期投入主要是李龙喜个人投资5万元左右,对原撂荒地进行进行护坡加固;另一部分是后期一事一议遂船农改办〔2011〕9号文件补助了8958元,相关程序均向社员进行了公示。”
首先,这些耕地是基本农田,未经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审批公示,任何人不得改变基本农田用途和性质,请问李书记修建个人渔塘由谁批准的,批准文件在哪,文号是多少;其次,书记大人称考虑社员用水不方便,那么你修建的渔塘解决了谁的用水问题,反而是被占用土地的村民都要高价购买书记在自己农田修建的渔塘里的鱼,回复还说什么对此与村民沟通,村民没有意见,你们把村民当什么的,你抢了人家的东西,还要让人家感谢你,这是什么道理,请桂花镇党委政府的父母官大人还是为老百姓作点主吧,说话要讲点道理讲点良心,更要讲党性,你们是共产党的干部,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为少数人个别人服务的;其三,村书记自家修建完全个人所有的渔塘“一事一议遂船农改办〔2011〕9号文件补助了8958元”,除了村书记,其他村民行吗,还有谁享受过这样的待遇,这一事一议真的成了为书记订制的了,这以权谋私人假公济私行为居然得到镇党委政府肯定和支持,难怪老百姓只能违心地表示没有意见了;第四,调地一说也是空话,因为李书记一家只有二人户口,也就只有二人有土地,当然如果李书记通过权利多占没有我们不能猜测,根本没有那么多的同类土地和村民调换;最后,不管什么样的花言巧语都不能否认书记所建个人渔塘占用村民耕地的事实的存在,这实际上就是利用职权侵占群众的利益,这是事实的本质,是对群众利益的侵犯,也是对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法律基本国策的藐视。
回复“四、对反映“在村民承包地中建坟”的问题,建议鉴于历史原因和农村风俗沿袭,本着尊重历史和逝者的原则,建议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我已多次说明,这是违反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政策法律,损害的是国家和社会公益,不存在个人协商,桂花镇党委政府完全置国家法律和政策于不顾,是赤裸裸的粗暴抗法行为,背离了党委政府的职责。
回复的“五、关于(买卖房屋协议)其母亲签字及指纹鉴定的事宜,因买卖房屋协议原件是由买方钱时旺向镇政府提供,如果来信人对其母亲签字及指纹有异议(买卖房屋协议),应由来信人本人和钱时旺联系或者依法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拆房是村上镇上搞出来的,与我舅舅没有直接关系,而且房屋买卖协议是我舅舅按镇上要求提供给镇上的,我们对协议提出异议后,镇上就有责任对协议真伪进行辨别,不能明知协议不是真实的,而为了自身推卸违拆的责任,故意以假充真就更没有道理,而且我与镇 上派来与我谈话的两位领导两次谈话,两位领导均承认镇上应当对协议鉴定后再处理,政府怎么可以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呢?
回复的“六、关于精准扶贫弄虚作假的问题,来信人母亲享受2017年产业到户资金500元及2018年新农合政府代缴180元的政策(产业到户资金实施的时间是2016年;实施新农合代缴的时间是2016年,先由贫困户个人自行购买,后由其本人凭购买票据进行补助,2017年全面实施了政府直接帮贫困户代缴新农合。),以上都是在扶贫政策支持下进行的享受。不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我反映的是对我母亲评为贫困户的程序不清楚不了解,我母亲没有向任何人提出享受贫困户的要求,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没有人对她进行联系走访登记,即使所谓的“一是享受2017年产业到户资金500元;二是享受2018年新农合政府代缴180元。”也与精准扶贫政策无法对接,2017年产业到户资金500元,那么之前和之后怎么扶的,2018年新农合政府代缴180元,那么2014至2017怎么没有代缴呢,还有作为贫困户的住房被你们违拆了怎么不解决呢,这是精准扶贫吗?我想进一步问下你们,把我母亲安为贫困户背后有没有其他目的,请真正完全公开一下我母亲为贫困户的原始资料和其享受的政策依据,如果没有弄虚作假,为什么不能公开关于我母亲登记和享受精准扶贫的资料呢?没有依据的答复等于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空中楼阁,不可信。
回复“七、关于2016年集体经济(种植青花椒和田藕)欠村民的租金的问题,桂花镇原燕窝村喜农合作社和相关村民签订租用土地合同,租期为两年(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金为500元/亩。2020年12月11日,由黄龙村将两年的土地租金向村民进行了发放,其中钱时清两年的土地租金为1000元,是由其哥哥钱时岳代领。因此不存在2019年和2020年欠村民租金的问题。 ”首先,没有任何人与村民签订租用土地合同;其次,土地至今未恢复原貌正式归还;第三,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土地租金2020年12月11日才发放,证明土地事实上仍归还村民而仍由租用者在实际控制(使用)。
在与镇上派来与我谈话的两位领导谈话时,我还反映了其他一些问题,我也请二位回去汇报和核实,二位均表示了赞同。
特别是我对该镇镇长唐某2020年7月24日上午在区上开会后让我在附近茶楼,他要和我单独对话,和我见面后,就要求我把电话交出来,然后就向我喝斥“你是个刁民,敢跟本官作对,本官在龙凤都是打出来的,你好好去打听一下,跟本官作对,让你吃不了兜着走” 我当时听了整个人都懵了。
对桂花镇的个别人员的一些行为,确实让人不可思议,出人意外,对违法人员的保护竟这么执着,这么顽固,确实让人想不到,这背后到底有什么隐情或者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请船山区委政府对桂花镇的乱象予以彻查,对充当不法人员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利益保护伞的公职人员,不管涉及到谁都应一查到底,请不要再让他们自己了,是时候利剑出鞘降妖除魔了。
余世根
2021.2.1
附 :唐镇长和我喝茶的茶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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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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