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时间 |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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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标题 | 请船山区委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坚决查处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保护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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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同志:
我我于2020年11月13日、17日19日、12月2日、9日、16日、28日、2021年1月6日、18日多次向区委书记信箱反映桂花镇党委政府保护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和精准扶贫政策以权谋私原燕窝村村支书李隆喜情况后,该镇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弄虚作假,掩盖事实真相。
一、 李隆喜超标准占用宅基地问题
该镇于2021-01-05答复称“.李龙喜有两个儿子,大儿李洪江,在西藏公安局上班;小儿李伟在西藏部队服役16年,2020年11月转业后选择回乡自主择业;2012年至2013年,李龙喜建房期间,其两个儿子的户口均在原燕窝村1社,户主李龙喜,家庭成员:妻子周秀华、长子李洪江、儿媳候玲,孙女李梦涵,共计5人,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因此,李龙喜申请宅基地面积为127.17平方米,另一处宅基地是次子李伟的、家庭人口3人,户主李伟,妻子乔琴,儿子李梓乔,面积为77.17平方米。”
该镇(1月13日)又答复称“2013年,李龙喜修建房屋期间,李龙喜户籍信息人口为6人:户主李隆喜、妻子周秀华、母亲曾绕芳、长子李洪江、次子李伟、孙子李梓乔,其儿媳的户口不在原燕窝村1社。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因此,李龙喜申请宅基地面积为127.17平方米,另一处宅基地是次子李伟的、家庭人口3人,户主李伟,妻子乔琴,儿子李梓乔,面积为77.17平方米。二、李洪江、李伟当兵户口未注销调查情况。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在李洪江、李伟应征入伍前后,其本人及家人均未向派出所进行申报,造成二人户口未注销。2017年在进行重复户口清理时,公安局船山分局发现李洪江在西藏重复登记了户口,公安局船山分局于2017年11月14日依法将李洪江户口予以注销。李伟2020年到公安局船山分局办理退役入户时,公安局船山分局发现其户口未注销,公安局船山分局按程序规定将原李伟户籍按应征入伍注销,并按退役入户重新登记户口。2、李龙喜儿媳侯玲、乔琴户籍性质调查情况。李龙喜大儿媳户口登记姓名为侯海燕,现户籍登记地在西藏,并未在船山区桂花派出所辖区进行过户籍登记;二儿媳户口登记姓名乔琴,现户籍登记为河东新区,原户籍登记为船山区桂花镇桂园桥街122号附1号,其户籍性质一直为城镇居民户口。来电信人称李龙喜儿媳侯玲、乔琴为农村户籍并进行了非转农的情况不属实。”
以上两个回复不但自相矛盾,而且非常奇葩,我给予驳斥后,现(2021.1.25)回复:一、2013年,李龙喜建新房时,户籍登记人口5人(本人李龙喜、妻子周秀华、大儿李洪江、小儿李伟、孙子李梓乔),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李龙喜新房宅基地面积为127.17平方米,并未超标,李龙喜母亲的户籍于2014年2月进行的注销,其母亲并未享受宅基地政策,该问题反映不属实。 二、李龙喜建新房时,由于当时户籍人口5人,但常住人口实际有8人(大儿媳候玲带着孙女李梦涵、小儿媳乔琴带着儿子李梓乔均居住在一起),故新建房满足不了家庭成员的居住需求,因此未及时拆除旧房,这种情况属于“应分户而未分户”导致的合法的“一户多宅”2014年,小儿李伟进行了分户,原77.17平方米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到李伟名下,既满足了“户有所居”的实际需求,且也未违反“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因此,该反映均不属实。
镇党委政府为了保护李支书真的是用心良苦,也是极致了,一会是李的儿子儿媳享受的,一会又是李的前两次的,而且每次回复都是白纸黑字板上钉钉的,难道你们不知道回复的矛盾和问题吗,对1月5日和13日的回复已经驳斥,不再重复,现仅对1月25日回复反驳如下:
李的小儿子李伟2020年转业回乡,之前在西藏部队服役16年,那么服役期间就是2004至2020年,大儿子李洪江转业到西藏公安局工作,服役早于李伟服役时间,可见“2012年至2013年,李龙喜建房期间” 李洪江、李伟在部队服役或者在西藏公安局工作,李洪江、李伟当兵户口未注销调查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的规定,是违法的更是错误的,当然也不应当享受宅基地权利,两个儿媳均是城镇户口,孙子孙女随父母也不应当享受宅基地权利,我在之前的回复中也对此已经说理,现请明确回答李书记家的宅基地到底怎么计算来的,到底是哪些人享受的,请最后给予负责任的明确答复和说理,并提供相关依据,不要再出奇葩再闹笑话了。
对答复的“2011年,李龙喜将1社部分撂荒地新建成堰塘,主要考虑到1社社员生产生活用水不方便。现通过走访了解到新建堰塘之前李龙喜和社员进行了沟通,表示愿意拿出自己的地和社员进行调换,因此相关社员对新建山坪塘没有意见。新建堰塘资金由两部分组成,前期投入主要是李龙喜个人投资5万元左右,将原来的撂荒地进行挖方清淤,同时对堰塘四周进行护坡加固;另一部分是后期一事一议遂船农改办〔2011〕9号文件补助了8958元,相关程序都向社员进行了公示。今后如社员有意愿种地,李龙喜将用自己的地进行调换;”首先,这些耕地是基本农田,未经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审批公示,任何人不得改变基本农田用途和性质,请问李书记修建个人渔塘由谁批准的,批准文件在哪,文号是多少;其次,书记大人称考虑社员用水不方便,那么你修建的渔塘解决了谁的用水问题,反而是被占用土地的村民都要高价购买书记在自己农田修建的渔塘里的鱼,回复还说什么对此与村民沟通,村民没有意见,你们把村民当什么了,你抢了人家的东西,还要让人家感谢你,这是什么道理,请桂花镇党委政府的父母官大人还是为老百姓作点主吧,说话要讲点道理讲点良心,更要讲党性,你们是共产党的干部,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为少数人个别人服务的;其次,村书记自家修建完全个人所有的渔塘“一事一议遂船农改办〔2011〕9号文件补助了8958元”,除了村书记,其他村民行吗,还有谁享受过这样的待遇,这一事一议真的成了为书记订制的了,这以权谋私人假公济私行为居然得到镇党委政府肯定和支持,难怪老百姓只能违心地表示没有意见了;最后,不管什么样的花言巧语都不能否认书记所建个人渔塘占用村民耕地的事实的存在,这实际上就是利用职权侵占群众的利益,这是事实的本质,是对群众利益的侵犯,也是对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法律基本国策的藐视。
对李龙喜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为其大哥李龙喜建坟一事 ,回复成“对反映“在村民承包地中建坟”的问题,建议鉴于历史原因和农村风俗沿袭,本着尊重历史和逝者的原则,建议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我再三说明,这是违反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政策法律,损害的国家和社会公益,不存在个人协商,桂花镇 党委政府完全置 国家法律和政策于不顾,是赤裸裸的粗暴抗法行为,违背了党委政府的职责。
对“关于(买卖房屋协议)其母亲签字及指纹鉴定的事宜,因买卖房屋协议原件是由买方钱时旺向镇政府提供,如果来信人对(买卖房屋协议)其母亲签字及指纹有异议,可以由其本人与钱时旺联系或者依法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拆房是村上镇上搞出来的,与我舅舅没有直接关系,而且房屋买卖协议是我舅舅按镇上要求提供给镇上的,我们对协议提出异议后,镇上就有责任对协议真伪进行辨别,不能明知协议不是真实的,而为了自身推卸违拆的责任,故意以假充真就更失理。
对回复“关于精准扶贫弄虚作假的问题,钱时清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是贫困户,在此期间其享受扶贫政策如下:一是享受2017年产业到户资金500元;二是享受2018年新农合政府代缴180元。但是,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识别30问中的第24问内容:对举家外出3年(含3年)以上,无法检测收入情况的贫困户,应予以清退。因此在2018年9月,对钱时清做了动态调出。不存在精准扶贫弄虚作假的问题。”我一再强调,对我母亲退出贫困户,我没有任何意见。我反映的是对我母亲评为贫困户的程序不清楚不了解,我母亲没有向任何人提出享受贫困户的要求,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没有人对她进行联系走访登记,即使所谓的“一是享受2017年产业到户资金500元;二是享受2018年新农合政府代缴180元。”也与精准扶贫政策无法对接,2017年产业到户资金500元,那么之前和之后怎么扶的,2018年新农合政府代缴180元,那么2014至2017怎么没有代缴呢,还有作为贫困户的住房被你们违拆了怎么不解决呢,这是精准扶贫吗?我想进一步问下你们,把我母亲安为贫困户背后有没有其他目的,请真正完全公开一下我母亲为贫困户的原始资料和其享受的政策依据。
占用土地不支付流转费用问题,前几次回复的“2016年集体经济(种植青花椒和田藕)欠村民的租金,村上已经在2020年12月11日将两年的土地租金向村民进行了发放,其中钱时清两年的土地租金为1000元,是由其哥哥钱时岳代领。”对此,回复2016至今2020年时间这是几年,他们都算不清吗,且现在土地界址完全破坏,至今没有恢复原貌正式归还村民。
请船山区委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督促桂花镇党委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纠正违法抗法,制止集体不作为乱作为乱象,坚决查处执意为违法人员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利益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不管涉及到谁都应一查到底。
余世根
20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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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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