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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详情
来信时间
2019-11-08
来信标题
督促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已生效的法律判决,维护诉求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来信内容
法院执行力不强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曹斌书记: 诉求申请人:成都金典屋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诉求目的:督促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已生效的法律判决,维护诉求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申请人(成都金典屋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万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一事,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3日(2018)川0903民初3138号一审判决,被执行人败诉。其后再经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5日,二审(2018)川09民终1272号终审判定:被执行人四川万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成都金典屋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及、违约金110多万元。(未包含新增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9年4月8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人的强制执行请求,但时至今日长达7个月之久,历经三任执行法官,执行工作“难上加难”,半年执行期结束我方才收到20多万的执行款。但面对后续的执行,我们深感无助! 为此,我们恳亲领导给予我们以援手,监督、督促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执行到位,维护我方的合法权利,及时将执行款项执行到位。 谢 谢!
办理情况
  •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关于申请执行四川万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成都金典屋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草金东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653497179。 法定代表人:刘晓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万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滨江中路1130号滨海名城二期5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073980616X6。 法定代表人:任德平,系公司执行董事。 二、案件判决情况 成都金典屋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四川万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以(2018)川09民终1272号民事判决书:四川万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成都金典屋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招商代理服务费915 320元及滞纳金、违约金(滞纳金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从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8月17日止以本金145 833.33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以本金233 333.33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以本金320 833.33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以本金220 833.3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以本金337 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以本金563 44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以本金463 440为基数;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以本金599 004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以本金734 568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7日起以本金915 320元为基数;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计算)。 三、案件执行状况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法院生效协议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川0903执712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四川万众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19年10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万众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开善东路603号万众星光天地项目3号楼2楼18号营业房与遂宁市工业园区开善东路北侧、滨江路西侧32166.24㎡的土地使用权。于2019年8月6日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22402元,并将该款支付申请执行人。 四、信访化解情况 2019年11月14日,通过本院积极采取强制措施与沟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已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待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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