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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详情
来信时间
2021-12-21
来信标题
关于船山区农业局2021年12月20日回复意见的解释和质疑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 针对船山区农业局2021年12月20日的回复意见,我们未享受集资建房和旧楼分配的8户职工作如下解释和质疑: 一、在对我们电话调查中,我们一再给相关单位反映事情的实际情况,我们并未放弃参与集资建房,为什么你们的回复还坚持说是我们放弃了集资建房?你们如果有我们当时放弃集资建房的证据,请出示!当时集资建房数量不够,我们其中有一户还保留了当时集资建房的缴款收据原件,他交了集资款,集资房数量不够,他没有得到集资房,集资款也没有退给他,所以他至今还保留着集资款的原件。所以,再次申明:集资建房是房改的一种方式,我们没有放弃这份权益,我们更没有放弃小青瓦房是我们未享受到集资建房的职工的房改权益。 二、居住在小青瓦房的住户有20余户,其他住户是交了租金的,我们这8户在最初有交过两年租金,但后来在知道这并不是场管委要求交的,其他租赁入住的住户应该缴纳租金,这8户职工的小青瓦房是分给他们住的,不应该缴纳租金,在咨询场管委领导后,这10多年来,我们都未再缴纳租金。再者,船山区政府2019年第94次常务会议精神也明确了我们未享受集资建房和旧楼分配的8户职工和自主入住的12户租赁住户性质的不一样,安置处理方式也不一样。 三、划拨出来作为职工住宿生活区使用管理的10亩左右的土地及小青瓦房,过户给国资局(天泰公司),没有任何人告知我们,我们以前的场长也不知情,这个是应该告知居住在这里的职工的,并应该在解决了我们8户职工的住房遗留问题后再变更相关产权登记。我们多次向有关单位领导反应,要求办理房产证手续,享受了集资房和旧楼房的职工后来都办理了产权,但这8户分到小青瓦房的职工,因小青瓦房之前是集体产权,领导多次换届研究处理,推迟到现在至今未果。因此我们并未认同该处房屋(小青瓦房)、土地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未解决我们住房的遗留问题的前提下,暗箱操作,变更登记给国资局(天泰公司)是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也并未认同产权变更可以否决我们应该享有补偿的权利! 四、根据船山区政府2019年第94次常务会议的会议精神”对未享受集资建房和旧楼分配的8户职工按照现行市场二手房估算价值进行补贴,自主入住的12户责令限期搬出,不予补助。相关经费由遂宁市天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垫支“。回复中并未告知我们这个文件精神为什么到现在一直没有执行的原因。船山区农业局相关领导说没有收到这个文件,认为这个决策有误,请出示否决这个文件的其他同级别文件;若没有相关文件,请严格按照此次常务会议的决策限期执行。 五、船山区农业局相关领导说银发公司和粮食原种场在职职工签订相应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时,对在职职工进行了一次性的安置补偿。你们认为这个安置补偿包含了住房安置。我们也给你们解释了,这个安置补偿是工作了断的安置补偿,不包含职工住房的安置补偿,享受了集资房和旧楼房的职工也享有这个安置补偿。我们保留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上面并未提到任何关于住房安置补偿的事项,却明确是“了断身份、工龄和解除劳动关系”。 综上,我们再次恳请相关部门: 1、向相关当事人核实改制时住房分配情况,核实该处房屋(小青瓦房)、土地产权变更登记的经过,以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妥善解决这8户职工的遗留问题。 2、若有否决2019年第94次常务会议的会议精神的同级别文件,请出示;若没有,请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区政府2019年第94次常务会议的会议精神落实该处拆迁的安置方案并限期执行。 3、公示拆迁的行政审批手续,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未落实拆迁的安置方案前,禁止任何强制行为的拆除施工。
办理情况
  • 您好!您通过书记信箱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向您回复:经船山区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一、调查情况:原吴家湾粮食原种场(以下简称西山路农场)1998年改制后由原区农业局管理。2006年,根据《关于加强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遂船委发〔2006〕51号)精神,原区农业局将该资产移交区国资局。2013年,区国资局委托遂宁市天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管理。天泰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2021年9月委托鉴定机构对西山路农场小青瓦平房进行了结构安全性鉴定,鉴定评级为D级危房。2021年12月22日,天泰公司依法开展西山路农场危房拆除工作。拆除前,天泰公司于2021年10月在《遂宁日报》发布确权公告,于11月30日至12月7日,张贴拆除公告,通知住户进行财物转移。二、办理情况:目前,该处房屋已依法拆除,针对网友反映的问题,相关单位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处理中。

    区农业农村局   202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