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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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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人:苏先生。 被举报人: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遂宁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 举报人不服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遂宁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作出的遂开建[2018]24号《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关于对“天宫南路内涝整治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投诉的处理决定》,依法举报。 举报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于2018年5月2日作出的遂开建[2018]24号《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关于对“天宫南路内涝整治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投诉的处理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被举报人投诉遂宁市天宫南路内涝整治工程项目的中标候选人中核工建设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工公司”,原名: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限制投标的情形,于2018年3月21日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三名中标候选人不合法。被举报人认为举报人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驳回了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作出的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被撤销。理由如下: 一、中核工公司存在“近三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情形。 1、2014年8月13日,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天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载明: “二十八、被告人张劲松分三次收受工程承揽人王某某现金3万元。 2010年下半年,王某某以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资质承揽了黄家沟大桥和韩家沟大桥新建工程。为了在变更增量和拨付工程款方面得到被告人张劲松的关照和支持,2011年7月份左右,在水榭花都小区门口附近,王某某将事先用信封装好的现金1万元送给了张劲松;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王某某以同样的方式每次均送给了张劲松现金1万元。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王某某书写“交代书”、张劲松书写“交待材料”、朝阳路四桥B标段发改局文件、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拨款清单;证人王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张劲松的三次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上述案件中,王某某是以中核工公司的资质承揽了黄家沟大桥和韩家沟大桥新建工程,王某某的相关行为均代表了中核工公司,中核工公司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2、2016年6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载明: “22.被告人周建强利用担任兴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青景新区二期2标段项目的工程获取、款项拨付方面提供帮助,于2011年下半年收受项目承包人向某1给予的现金20万元,2011年初再次收受20万元。” 在上述案件中,行贿人虽然是项目承包人向某1,但是向某1的相关行为均代表了中核工公司,中核工公司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3、2018年3月1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9刑终1号《刑事裁定书》载明: “5.2011年8月,葛某挂靠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标平昌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建设,为了感谢被告人周仕新在工程招标过程中的帮助以及在今后建设工程修建过程中继续需要被告人周仕新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2012年3月的一天,葛某告知被告人周仕新已为其购买了大众帕萨特小轿车一辆,被告人周仕新授意葛某将该车上户至周仕新侄儿冉某的名下,车牌号为:川A××,价值205000元(含增值税29786.32元)。该车一直由被告人周仕新驾驶使用。2013年底被告人周仕新及其妻子杨某找葛某结算葛某在杨某处借款账目时,让葛某书写了一张收到杨某购车款23万元的收条,并将落款日期提前到2013年1月17日。” 在上述案件中,虽然葛某挂靠中核工公司中标平昌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建设,但是葛某在该工程中的相关行为均代表了中核工公司,中核工公司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中核工公司的王某某在张劲松案行贿现金3万元、中核工公司的向某1在周建强案行贿现金40万元、中核工公司的葛某在周仕新案行贿20.5万元。虽然中核工公司没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并不等同于中核工公司不存在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核工公司已涉嫌构成行贿罪。 二、中核工公司存在“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形。 1、2016年8月3日,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3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载明: “经审理查明,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公司)以1308.96万元投中并承建蒲江县顺城路片区市政道路施工B标段工程,业主单位为蒲江县建设局。该项目中标后,华腾公司做了一个月后做不下去,让罗云帮忙找人承接工程,经被告人罗云介绍,华腾公司委托被告人赵锦为项目主要负责任人,并与被告人赵锦签订《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赵锦按照工程总造价的5%向华腾公司缴纳工程管理费用,并约定2009年5月开工,2009年10月竣工。而该工程实际由被告人赵锦、李建立、罗云三人共同承建。工程竣工后,经结算工程出现亏损,三被告人商量,以设计方四川西南交大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公司)名义,伪造了5份工程变更通知单,虚增工程量。经鉴定,三被告人虚增工程量涉及金额为1152753元。后经审计局审计,三被告人虚增工程量被审计下来,三被告人并未得逞。” 在上述案件中,中核工公司承建蒲江县顺城路片区市政道路施工B标段工程后,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将其中标的工程转包给赵锦、李建立、罗云三人,属于“严重违约”。 2、2017年2月21日,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83刑初591号《刑事判决书》载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剑系四川永逸佳丽消防器材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永逸佳丽公司)销售人员。被告人刘军、钟晓琼系夫妻关系,均为宇皇门业公司股东,被告人刘军系宇皇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邛崃市城北安置小区(崇德佳苑)一期工程由四川省蜀涛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蜀涛公司)挂靠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腾公司)中标作为承建方,并分为3个标段发包给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四川昆鹏路桥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三个公司。” 在上述案件中,四川省蜀涛集团有限公司挂靠中核工公司中标邛崃市城北安置小区(崇德佳苑)一期工程并分为3个标段发包给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四川昆鹏路桥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核工公司出借资质、由他人挂靠承接工程属于“严重违约”。 3、另,在前述的张劲松案、周仕新案中,中核工公司均存在出借资质、由他人挂靠承接工程等 “严重违约”行为。 故,中核工公司在蒲江县顺城路片区市政道路施工B标段工程、邛崃市城北安置小区(崇德佳苑)一期工程、黄家沟大桥和韩家沟大桥新建工程、平昌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工程建设中存在出借资质、挂靠、转包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行为,属于 “严重违约”、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中核工公司存在“近三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限制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推荐其为第三名中标候选人不合法,被申请人作出的遂开建[2018]24号《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关于对“天宫南路内涝整治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投诉的处理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被撤销,同时该取消中核工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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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山区政府门户网站   2018-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