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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详情
来信时间
2019-01-26
来信标题
投诉船山法治是人治
来信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2016年12月4日发)故书记、市长是遂宁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船山区司法不公、枉法等行为,也与书记市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严重违法事实 (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在(2016)川0903民初299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存在审理程序违法,该调解书内容擅自处分求助人的股权: 1、求助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只有原告代理人和被告蓝文才、四川星空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已查明证实。(李俊章系四川诚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同时作为三被告的代理人不合法) 2、在审理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及调解书、庭审笔录均在一个月后由原告代理人以欺骗手段找求助人陈祥荣在酒桌上补签(见市检察院抗诉书中己查证的事实)。至今未向求助人送达任何法律文书;调档发现,作假补进去的传票纸质和颜色不一致(见一审卷宗资料),而且传票上面送达开庭时间2016年9月26日,但是案子在2016年9月5日下午就开庭了,该事实求助人提供了相关证据,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已查明证实。 3、求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他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审理民间借贷将与之无关的求助人的所有股权作出处分,明显与法相悖。 4、剥夺求助人的辩论权利,损害求助人的合法权益,处分了其实体财产权利,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已查明证实。 5、(2016)川0903民初299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损害国家利益,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已查明证实。 (二)、(2017)川0903执(198)执行一案,执行行为违法,经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证实,同时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也查明证实。 1、(2017)川0903执1987号执行通知书未向求助人送达,是由原告的代理人签收。 2、求助人多次向船山区法院领导和遂宁中院反映情况。12月10日、12月16日都未作出书面栽定,其后未向求助人送达书面的执行裁定,于2017年12月21日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强制将求助人持有的四川星空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22.5%的股权过到蓝文才名下。 3、未按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及先后顺序进行执行,处分求助人22.5%的股权违反法律规定。 (三)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5.6日向遂宁市中级法院提出的抗诉;遂宁中院于2018.5.8日立案,于2018年7月3日,求助人在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引导下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诉书,于2018年8月1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再审,船山法院开具的(2018)川0903民再3号,至今无果。上述事实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以及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查意见书均已查明。 综上,求助人不是他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被告,也没有对林红梅的借款提供担保,对是否应该偿还林红梅的借款不付任何义务,也没对三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提供反担保,请问船山区人民法院将求助人的股权过户给被告蓝文才具有什么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求助人与蓝文才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已被成都中院终审判决解除。如船山法院仍坚持过户求助人的股权不得不让求助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对船山法院的执行行为产生合理的怀疑。如船山区法院继续如此枉顾法律,继续无视法律赋予求助人的合法权益,求助人必将维权到底,彻底搞清背后到底存在什么样的黑幕,存在什么样的不法勾当,不惜代价将真相揭露于朗朗乾坤之下。 求助人只有依靠组织和领导监督船山法院还求助人一个公道,求助人代表近200个股东及家庭恳求组织和领导! 后附证据: 求助人:陈祥荣 电话:13880348881 2019年1月15日
办理情况
  •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关于林红梅与陈祥荣、蓝文才、四川星空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川0903民初2999号民事调解书。该案于2016年9月即申请执行。因陈祥荣申请对(2016)川0903民初29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8月1日裁定再审本案,该案因案情复杂,且与本案关联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正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需要等待该案处理,本案尚未作出裁判。

    船山区政府门户网站   2019-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