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
遂船府发〔2024〕10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5年,全区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区所有林地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国有林区以及输配电线路、油气管道等重要设施所在林区为森林高火险区。根据全区第一次森林火灾风险普查成果数据,龙凤镇、仁里镇、永兴镇、河沙镇、桂花镇、老池镇森林火灾危险性等级为中等级,唐家乡森林火灾危险性等级为中低等级。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森林防火期内,区政府将根据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预报情况,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生产用火进行严格管理,必要时区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焚烧秸秆、烧垃圾、开垦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烧灰积肥、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二)禁止林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行为;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配备必要的火源探测器。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四)森林防火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和固定式农家乐、居民户等生产生活用火,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划定,明确用火范围、责任人和职责任务,督促其采取更严更实的防火措施;临时搭建的农家乐、居民户等生产生活用火,需依法报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未经审批一律不准用火;
(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职人员违反以上规定或禁火令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林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民俗活动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区行政审批和数据部门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逐级报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场镇、道路、村庄(聚居点)、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非煤矿山、电站、施工工地、景区旅游步道、集中祭祀点等重点地段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依法落实防火责任。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实行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社区)、村组(社区)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防火期内,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定期深入村组(社区)检查督导;遇森林火险橙色以上预警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森林防火期内,区、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救队伍要做好扑火准备,火情早期处置队伍在防火期要靠前驻防、带装巡护,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要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并保护重要设施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八、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月和“3·30”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乡镇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全方位、拉网式、常态化开展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及时整改问题隐患。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落实;对拒不整改的,报请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较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或火灾隐患,应立即拨打属地村组(社区)、乡镇值班电话或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0825-2226668。
本命令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