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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船山区 发布时间:2014-09-1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1、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 

  2、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坚持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工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释义) 

  3、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4、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5、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 

  6、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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