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民政局
关于区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号建议的复函
张功元代表:
你在区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适当提高村干部的待遇》(第5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广大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的通知》(川办发〔2015〕54号文件精神,我区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丘陵地区在任村党支部书记基本报酬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430元,在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基本报酬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90元,在任村文书(村会计)基本报酬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140元;在任组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15元。文件也指出:“上述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标准为最低补助标准,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和工作需要对上述标准进行适当增加调整,对村干部离职补助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相应提高。”
村一级的干部管理、待遇问题等一直由区委组织部直接进行管理。据了解,市委组织部目前已在研究适当提高全市村干部待遇问题。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