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府通〔2020〕6号
为规范建筑防护栏(网)设置,着力消除安全隐患,持续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加强船山区城区建筑防护栏(网)综合整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无证生产制作、经营销售建筑防护栏(网)。
二、符合经营条件承接业务的,须生产制作符合《遂宁市城市建成区建筑防护栏(网)安装管理规范》规定的防护栏(网),安装人员须持有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高空作业资质证书。
三、禁止在船山区城区范围内重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外立面新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2020年1月1日后安装的外置式建筑防护栏(网),须进行内置式改造。
四、在建筑物其它外立面上确需新安装防护栏(网)的,须安装符合《遂宁市城市建成区建筑防护栏(网)安装管理规范》规定的防护栏(网),并向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批准后到辖区城管执法大队备案。
五、居民或业主应自行拆除原有的外置式防护栏(网),鼓励设置内置式防护栏(网)。
六、凡存有安全隐患和严重影响城市风貌的外置式防护栏(网),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进行内置式改造,逾期未拆除或整改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七、街道社区、物管企业要加强对防护栏(网)及安装人员进入小区的查验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防护栏(网)及相关物料、设备禁止进入小区,无高空作业资质的安装人员禁止进入小区进行安装作业。
八、街道社区、物管企业未对责任小区居民违规安装防护栏(网)行为履行查验、劝导、制止、报告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进行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街道社区负责人进行问责。
九、违规设置有外置式防护栏(网)的不动产,在违规情形消除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其进行变更、转移、抵押登记限制。
十、区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防护栏(网)制作、运输、安装过程进行行政监管和执法检查,发现或获报违规行为的,及时进行纠正制止和执法查处。
十一、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打击报复履行查验、劝导、制止、报告责任的社区干部、物管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