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08494033/2022-12264937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 文       号:遂船府发〔2013〕13号
  • 成文日期: 2013-06-20
  • 发布日期: 2013-12-16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船山区 发布时间:2013-12-16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船府发〔20131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为充分体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和《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遂府办发〔200711号)等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招管委)和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监委),区招管委由区长任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纪委书记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简称区招管办)于区发改局,负责区招管委的日常工作。区招监委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主任,区纪委书记、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简称区招监办)于区监察局,负责区招监委日常工作。  

二、明确监督执法职责  

(一)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相关制度;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区财政局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区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负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区招管委的工作部署,定期将重大招标事项报请区招管委审定;对全区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主要是指对招标公告的发布、签收和封存投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公示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等招标全过程实施监管。    

(三)区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监办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区招监委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政策建议;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实施监察;受理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案件,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进行评审。其主要职责是:对招标项目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审定预算控制价;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严格按招标合同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管理,参与招标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五)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变更和新增工程造价进行审计。    

(六)区经信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务局、农业局、教体局、卫生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三、严格招标条件和程序  

(七)严格政府投资工程认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的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八)严格招标投标范围  

1.公开招标范围: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下同)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四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公开比选范围:总投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单项合同估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3.邀请招标范围:除中、省相关规定明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范围之外的,政府特殊工程或应急工程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按程序报批。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4.邀请比选范围:公开比选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格限额以下的项目可实行邀请比选。比选人采用邀请比选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比选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比选邀请书。  

(九)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评审程序。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先做好该工程项目概算,然后交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财政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价格作为招标的预算控制价。    

(十)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程序。严禁边设计、边招标、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发生。各种手续不完善,资料准备不充分,施工图设计未完成的项目不得进入审批程序。严禁以工期紧、工程情况特殊、资金紧缺为由规避简化招标程序。    

(十一)严格执行招标事项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区发改局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十二)严格规范招标程序    

1.公开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发布招标公告开标和评标评标报告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2.公开比选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比选事项核准制定比选文件和备案发布比选公告随机抽取比选被邀请人发出比选邀请评比并确定中选人签订合同、备案。公开比选项目,比选人少于2个,比选人应重新组织比选。    

3.邀请招标和邀请比选参照公开招标和公开比选的程序执行。    

(十三)严格招标备案。招标文件实行双重备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执行,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加盖备案章,再送项目审批部门备案。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十四)鼓励各类合法资金以各种法律法规不禁止的方式投资政府工程项目,但该工程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资者及关联企业不得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四、严格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十五)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和管理。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代理机构实行比选确定,比选招标的建设项目,由业主自行委托代理机构。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亮证执业制度。凡在我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在备案或开标现场必须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证书。    

(十六)严格规范开标地点和评标专家的抽取程序。公开招标项目一律在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开标、评标,评标专家全部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公开比选、邀请招标和规模以下项目的竞争性谈判一律在船山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开标、评标,所需评标专家2/3以上从本市(区)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或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否则评标无效。    

十七推行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它服务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预算控制价即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    

十八不得改变中标结果和违规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并在编制招标文件上进行要约,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如果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履约,排名第二或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均按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价格发包。在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者投标。    

(十九)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公开比选确定承包人;两次比选失败后,经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可进行邀请比选确定承包人。  

五、严格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  

(二十)加强对投标保证金和支付工程款的管理。投标保证金的支付与退还以及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都必须以转账方式办理,不得以现金支付。    

(二十一)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十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二十三)规范设计变更工作。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超过中标价10%)必须报原项目可研审批部门审批。非因地质结构变化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设计变更方案。    

(二十四)严格增加工程量的管理。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项目批准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评审的程序办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应在船山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示。    

(二十五)审计机关在审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计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六、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二十六)各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和本意见各项规定。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规论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在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船山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或船山区党政网上曝光,3年内全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    

(二十七)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八)各级领导干部、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的各项规定,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谋取利益。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关于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川纪发〔200425和市纪委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二十九)执行招标投标回访制度。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财政、招监办、审计、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履约情况实行全过程执法监督,重点检查业主和施工监理对工程管理的履约情况,检查施工企业项目班子履职情况,以及招标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质量。    

(三十)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履责、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十一)对违反招标投标纪律的责任人实行问责制。一是未经财政评审、立项审批擅自进行建设的项目,按规避招标的相关规定处理有关责任人;二是擅自改变招标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项目,按招标无效处理并重新招标,对相关责任人以违纪违规处理;三是变更设计和增加工程量实行申报制度,对未申报擅自变更设计和增加工程量的项目,一经核实,区招管办责令项目业主停止建设,同时财政部门停止资金拨付,按相关规定处理有关责任人;四是对未经申报增加工程量的建设项目,审计部门在审计时一经发现不予审计;五是对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要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二)对招标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行为的:一是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二是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三是擅自更改招标方式的;四是项目应经招标核准而未经核准,或未按照核准的招标内容开展招标工作的,按《遂宁市招标投标问责暂行办法》(遂府发〔20078号)执行。    

(三十三)招商引资项目、民营或个体企业投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用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四)本意见未涉及的其它事项按中、省、市法律法规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136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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