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公开解读
一、“三公”经费概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单位用于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方面的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因公出国(境)费用”(科目编码:30212)。
(二)公务接待费。
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主要包括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合理开支的住宿费、交通费、用餐费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公务接待费”(科目编码:30217)。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单位用于公务用车购置(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方面的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公务用车购置”(科目编码:30913、31013)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编码:30231)。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二、“三公”经费公开范围
(一)“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统计范围。
财政部门公开的“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统计范围为纳入本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的所有预算单位,不包括一次性预算单位。
(二)部门公开范围。
“三公”经费部门公开范围参照省级公开范围,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
三、“三公”经费公开责任分工
财政部门负责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当年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总额;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
四、“三公”经费公开要求
(一)内容要求。
市(州)本级“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必须公开;部门预算公开要求是有体现,不限定个数。县级“三公”经费公开个数不作硬性要求,具体由市(州)、县自行掌握。
(二)时间要求。
1、2月底前,财政部门完成本级“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公开准备工作,同时指导拟公开“三公”经费的部门完成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准备工作。
2、3月5日,省、市(州)、县(市、区)同时在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开。
(三)其他
1、公开格式和时间要统一。
2、财政部门要加强审核和指导。
3、“三公”经费预算决算要相衔接。
4、“三公”经费说明应正面反映“三公”经费开支的必要性和达到的绩效。
五、“三公”经费公开口径
“三公”经费资金来源分为当年财政拨款、部门上年财政拨款结余、当年其他资金和部门上年其他资金结余,按不同资金来源分别填报。其中:向社会公开当年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具体填报口径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各部门(单位)根据年度出国(境)计划,按照具体团组、参加人数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的开支标准测算,反映应由本部门(单位)列支的因公出国(境)经费。
(二)公务接待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中有关“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的规定,各部门(单位)公务接待费应首先满足不超过本部门(单位)公务费2%的要求。为明确“公务费”内涵,我们对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与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进行对比分析,“公务费”应包括现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下的“办公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培训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各部门(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9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务用车编制数内购置公务用车必须按新的公务用车购置标准编制2012年预算和2011年决算。公务用车运行经费结合本地实际编制2012年预算,2011年决算立足于当前各项费用的实际开支,依据厉行节约的原则要求,据实列报。
(该内容来源于2012年2月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