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新建绵阳至遂宁至内江铁路绵阳至遂宁段(船山段)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新建绵阳至遂宁至内江铁路绵阳至遂宁段(船山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新建绵阳至遂宁至内江铁路绵阳至遂宁段(船山段)。
(二)项目用地位置:遂宁市船山区桂花镇杉树村6组,金井村村集体、2、3、7组,翰林村2、3、6、9、10组,桂郪村2组,渡槽村5组;北固镇窝窝店村1、3、4、5、6组,石骨埝村9组,斑竹园村8、9、11组,联升村村集体、2、3、4、5、6、8组;新桥镇新羊村9组,新西村1、4、5、10、11、12组,大青村5、6、7、9、10、12、15、16、17、18组,白家桥村2、3、5、9、12、13组;西宁街道樟树堰村3、5、6、8组。
(三)项目用地范围:详见附图。
(四)现状:总面积68.698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68.6838公顷〔农用地65.1525公顷(其中耕地21.6859公顷、园地6.6824公顷、林地32.1965公顷、其他农用地4.5877公顷),建设用地3.5313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0142公顷(其中国有未利用地0.0142公顷)。数据最终以批文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及补偿方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船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遂船府公〔2023〕149号)文件标准足额支付。
(二)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及补偿方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标准足额支付。
四、安置对象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规定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确定的安置人员。
五、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采取社会保障安置等方式。
(二)住房安置:采取提供重新安置宅基地建房或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
六、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等证明材料到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登记有异议,可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社(组)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权利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遂船府公〔2024〕20号公告同期作废。
附件:1.新建绵阳至遂宁至内江铁路绵阳至遂宁段(船山段)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一)
2.新建绵阳至遂宁至内江铁路绵阳至遂宁段(船山段)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二)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1
新建绵阳至遂宁至内江铁路绵阳至遂宁段(船山段)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一)

附件2
新建绵阳至遂宁至内江铁路绵阳至遂宁段(船山段)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