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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宁市船山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 的政策解读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0-16 10:2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为规范我区农村土地流转,防范流转风险,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起草了遂宁市船山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遂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农经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

三、起草经过

20247月11日-8月9日,区农业农村局就《细则》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向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船山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并在征求意见结束后召开专题会议对反馈意见进行讨论2024年9月27日,《细则》经区政府五届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我区《细则》共十七条,主要对行政许可条件、分级审批权限、审查审核方式、风险防控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条,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包括区级、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由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办。

第五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和审查审核方式。

行政许可条件:(1)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3)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4)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5)经营项目须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进行审查审核。

第七条,明确了分级审批权限,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100亩及以上实行分级审批,100亩以下纳入备案登记进行日常监管:1)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管理。(2)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含)-500亩(不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500亩(含)以上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农村土地流转资格审查联席会议审查审核。3)跨镇、跨县(市、区)的流转,由具有共同管辖权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第十三条,明确了部门分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受让方是否有农业经营能力、土地流转期限是否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农业产业规划,梳理审核要点、申请材料及审批文件模板等内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实拟流转土地现状地类,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核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法人资格及信用记录;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事项接件、及时推送和审核意见的发放。

五、合法性审查情况

细则》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符合我局的职能职责,制定主体合法。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相冲突,并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形成了起草说明、征求了公众意见,程序合法。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细则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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