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推进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涉企收费政策的解读,畅通涉企违规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现将《遂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及文件解读公布如下,以便了解。
联系电话:区民营办6807583、热线12381
遂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一、
外事侨务办
1.认证费(含加急)由省级负责
2.代办签证费由省级负责
二、教育
3.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业务股室:区教体局 计财股 联系电话:2223407
政策解读: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根据《关于调整遂宁市城区城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遂发改发〔2021〕119号),收费标准为:第一阶段从2021年秋季开学起,将一级幼儿园中的原省级示范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至300元/生.月,一级幼儿园中的原市级示范园调整至230元/生.月;二级幼儿园调整至160元/生.月;三级幼儿园由辖区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二级幼儿园的标准内制定。从2023年秋季开学起,将一级幼儿园中原市级示范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至300元 /生.月,其余保持不变。
根据《遂宁市船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遂宁市船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遂宁市船山区财政局关于调整船山区农村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遂船发改〔2022〕55号),收费标准为:对一级幼儿园保教费分两阶段进行调整,第一阶段从2022年秋季开学起,收费标准调整至160元/生.月,第二阶段从2024年秋季开学起,收费标准调整至210元/生.月;二级幼儿园一次性进行调整,从2022年秋季开学起,收费标准调整至160元/生.月;三级及其他幼儿园保教费一次性进行调整,从2022年秋季开学起,收费标准调整至150元/生.月。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照国家、省、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执行。
4.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业务股室:区教体局 计财股 联系电话:2223407
政策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根据《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遂发改〔2019〕323号),收费标准为:一般高中280元/生.期,市级示范高中340元/生.期,省级以上示范高中460元/生.期。
根据《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教育局关于核定遂宁六中住宿费标准的批复》(遂发改函〔2021〕162号),收费标准为450元/生.期。
5.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市级负责
6.公办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由市级负责
7.国家开放大学收费由市级负责
三、公安
8.证照费
业务股室: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联系电话:2251737
(1)
外国人证件费:区县无权限办理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政策解读: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2处第22号,川发改价格〔2019〕292号
②出入境通行证:区县无权限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政策解读: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川发改价格〔2019〕292号
④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
政策解读: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
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政策解读: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川发改价格〔2019〕554号
⑥台湾同胞定居证:区县无权限
⑦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政策解读: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川发改价格〔2019〕554号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①居民户口簿
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财综〔2012〕97号,川价字非〔1996〕132号
②户口迁移证件
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财综〔2012〕97号,川价字非〔1994〕230号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4〕8号,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川价发〔2005〕29号,川发改价格〔2018〕226号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业务股室: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车管所 联系电话:2631882 地址:遂宁市物流港明珠路26号
备注 :仅限小型国产汽车及国产摩托车。
①号牌(含临时)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③号牌架
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川价发〔2005〕28号,川发改价格〔2019〕5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川价发〔2005〕28号,川发改价格〔2019〕554号
备注:所有费用均缴入省级财政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车管所办理 地址:遂宁市物流港明珠路26号
备注:仅限小型国产汽车及国产摩托车。
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备注:所有费用均缴入省级财政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区县无权限
9.外国人签证费区县无权限
10.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区县无权限
11.非机动车登记费: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车管所办理 地址:遂宁市物流港明珠路26号
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川价发〔2008〕84号
备注:目前非机动车登记费均缴入省级财政
四、民政
12.殡葬收费
业务股室:区民政局 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2222614
政策解读:根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将遗体火化。逾期拒不火化的,由殡葬管理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将遗体强行火化,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县(市、区)民政部门可并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五、
自然资源
13.土地复垦费
业务股室: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股
联系电话:2210960
政策解读:根据《土地复垦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14.土地闲置费
业务股室:区自规局利用股
联系电话:2222242
政策解读:
根据国土资源部2012年53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除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征收方式:根据《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土地闲置费申报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15.不动产登记费
业务股室: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3180077
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第一条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 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 号),收费标准为:
(一)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二)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三)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四)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1. 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 ,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2. 下列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3.下列情形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4. 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变更登记和更正登记;
(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5)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其相关抵押权、抵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6)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其相关抵押权、抵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7)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8)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的;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16.耕地开垦费
业务股室: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股
联系电话:2210960
政策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六、
住建
17.污水处理费由市级收费 业务科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供排水科 联系电话:2223571
18.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级收费
19.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业务股室:区市政中心 市政路桥股 联系电话:2213818
政策解读: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遂发改(2011)7号文件赔偿收费标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挖掘的,按遂发改(2011)7号文件赔偿收费标准(附件一中的1-16项,下同)的五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年内挖掘的,按遂发改(2011)7号文件赔偿收费标准的三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五年内挖掘的,按遂发改(2011)7号文件赔偿收费标准的二倍缴纳挖掘修复费;五年期满之日起挖掘的,按遂发改(2011)7号文件赔偿收费标准缴纳挖掘修复费。占道及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参照遂发改(2011)7号文件赔偿收费标准附件一中的1-16项。
七、交通
20.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由市级收费
21.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由市级收费
八、经信
22.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市级负责
23.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市级负责
九、水利
24.水土保持补偿费
业务股室:区水利局 水保办 联系电话:6800091
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财综〔2014〕6号),征收标准为: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3元/平方米。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收取;开采期间, 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0.3元 /立方米。
取土、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瓷、石灰,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 0.3元/立方米。
排放废弃土、石、渣,根据排放量:0.3元/立方米。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管职责划转后,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
农业农村
25.农药试验费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级无权限。
26.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根据十年禁渔政策,我区合法办证捕捞渔民(15户)已全部上岸退捕转产,我区现无合法捕捞渔民存在,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不再新办捕捞证件,不再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十一、林业和草原
27.草原植被恢复费
业务股室:区自规局林业资源管理股
联系电话:2331281
政策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川财综〔2016〕3号)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四川省森林植被恢
复费征收标准具体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以上标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十二、
卫生健康
28.预防接种服务费
业务股室:区卫健局 疾妇股 联系电话:6807787
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 640号文件规定我省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川发改价格[2018]331号规定的试行标准执行,即20元/剂次(不含储存运输费)。该标准包含预检、接种、耗材(含注射器、酒精、无菌干棉球或棉签等)、留观和接种信息服务等费用预防接种服务费标准为20元/剂次,疫苗接种单位在提供接种服务时,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29.鉴定费由市级负责
30.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业务股室:区卫健局 医政药政管理股 联系电话:6807788
政策解读:根据遂宁市医疗保障局、遂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应急指挥部医疗救助组《关于再次下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遂医保发〔2022〕32号)文件规定,自2022年5月27日起,“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单人单检项目价格下调至16元/人次,“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混合检测)”项目价格下调至3.5元/人次,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下调至2元/人次,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实行零差率销售,检测总费用最高限价6元/人次,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
十三、
人防
3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级负责
十四、法院
32.诉讼费
业务股室:区法院 立案庭 联系电话:2240699
政策解读: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三庭关于明确部分民事案件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的通知》(川高法立三(2020)17号):
一、非财产案件
(一)
离婚案件每件26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每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0元。
二、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管辖权异议案件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因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民事裁定书中载明并予以催缴。不得通知当事人在提出异议申请后预交,且无论异议是否成立,当事人上诉的,不交纳上诉费。
十五、市场监管
33.商标注册收费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区局无权限。
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3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由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川发改价格(2019)175号要求收取。区局无权限。
十六、药品监管
35.药品注册费由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区局无权限。
36.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区局无权限。
十七、
知识产权
37.专利收费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区局无权限。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3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均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区局无权限。
政策解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
十八、
仲裁
39.仲裁收费由市级负责
十九、相关行政机关
40.信息公开处理费
二十、相关部门
41.考试考务费
遂宁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质、职称等考试考务费
(一)人社
1.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由市级收费
2.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由市级收费
3.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由市级收费
4.初级、中级、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市级收费
5.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由市级收费
6.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市级收费
7.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市级收费
8.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由市级收费
9.初级、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市级收费
10.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市级收费
11.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由市级收费
12.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由市级收费
13.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由市级收费
14.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市级收费
1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考试由市级收费。
16.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用)人员考试及面试费
业务股室:区人社局 人事人才股 联系电话:5185122
政策解读: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文件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用)人员考试及面试费收费标准为
笔试费每人每科50元(市级收费);面试费每人每次80元(区级收费);
(二)
住建
17.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由市级负责
18.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由市级负责
19.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由市级负责
20.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由市级负责
21.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由市级负责
22.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由市级负责
23.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由市级负责
24.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基础、专业)考试由市级负责
25.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市级负责
26.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由市级负责
27.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由市级负责
28.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市级负责
29.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专业)考试由市级负责
30.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基、专业)考试由市级负责
31.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由市级负责
32.注册冶金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由市级负责
33.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由市级负责
34.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由市级负责
35.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市级负责
36.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由市级负责
(三)卫生健康
37.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市级负责
38.医学博士外语考试由市级负责
39.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由市级负责
40.医师资格考试(会同中医局)由市级负责
(四)生态环境
4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区级不涉及
42.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区级不涉及
43.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区级不涉及
(五)财政
4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业务股室:税政法规股 联系电话:2222611
政策解读: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执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和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收费的复函》(川价函〔2004〕46号)的规定,考试收费标准为
(一)
、初、中级资格考试每科收取考务费6元,考试费50元,共计每科收取56元。
(二)
、高级资格考试每科收取考务费15元,考试费50元,共计每科收取65元。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527)规定,我省专业阶段考试每科收取报名费60元,综合阶段考试收取报名费120元。
45.注册会计师考试由市级负责
(六)交通运输
46.引航员考试由市级收费
47.注册验船师考试由市级收费
48.船员(含海船及内河船员)考试由市级收费
49.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由市级收费
50.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职业资格专业考试
5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含助理试验检测师和试验检测师)考试市级收费
52.勘察涉及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专业考试均由市级收费
(七)经信
53.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区县无权限
54.全国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区县无权限
(八)水利
55.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职业资格专业考试船山水利局不组织考试及收费
(九)农业农村
56.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船山地处内陆,无海洋渔业作业人员。船山区不涉及
57.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市级负责
(十)审计
58.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区县无权限
(十一)教育
59.教师资格考试由市级负责
(十二)公安、农业农村
60.驾驶许可考试由市级负责
(十三)司法
6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在司法部官网报名缴费)
业务股室:区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联系电话:2223251
政策解读: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财税〔2018〕65号)和《司法部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司发通〔2018〕43号),经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部门确认,2022年四川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的收费标准为122元/人,主观题考试的收费标准为70元/人。
(十四)
市场监管
62项计量专业项目考试
经咨询市局,该项由省局收费,区局无权限。
6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
业务股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股
联系电话:2399317
政策解读: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发改价格[2017]256号规定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
理论考试费每人每次50元;
(二)
操作考试费每人每次10元。
(十五)
广电
64.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区县不涉及
(十六)
民航
65.民航从业人员考试由市级收费
(十七)
统计
66.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市级负责
(十八)
文化和旅游
67.导游人员(含中、高、特级导游人员)资格考试遂宁市暂不设点位,不由市区收费
68.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考试遂宁市暂不设点位,不由市区收费
(十九)
证监
69.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由市级负责
(二十)
外文
70.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由市级负责
(二十一)
知识产权
71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区局无权限。
(二十二)
应急管理
72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机构和权限均设立在市应急管理局法宣科(6800292)
二、职业技能鉴定等考试考务费
(一)人社
1.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业务股室:区人社局 就业管理股 联系电话:5185099
政策解读:按照我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培阅分离”原则,政府购买服务的职业技能培训自行引入符合条件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第三方机构收费可参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附件3)文件规定,但不应高于文件收费标准;
2.劳动能力鉴定考试 由市级组织鉴定,并收取费用。
(二)交通运输
3.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试由市级收费
4.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市级收费
(三)经信
5.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由市人社局负责
6.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术鉴定考试由市人社局负责
(四)农业农村
7.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区级不涉及
(五)公安
8.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由省级层面负责,市县两级都没有这个鉴定考试职能
9.保安资格考试由市级负责
(六)卫生健康
10.卫生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由市级负责
11.生殖健康咨询师考试由市级负责
(七)民航
12.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由市级收费
(八)
铁路
13.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考试由市级收费
14.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由市级收费
三、教育考试考务费
教育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由市级负责
2.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由市级负责
3.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由市级负责
4.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由市级负责
5.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由市级负责
6.研究生招生考试由市级负责
7.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由市级负责
8.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由市级负责
9.计算机等级考试由市级负责
10.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由市级负责
11.全国网络统考考试由市级负责
12.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市级负责
13.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由市级负责
14.专升本考试由市级负责
15.保送生测试由市级负责
16.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由市级负责
17.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由市级负责
18.自费来华学生报名考试由市级负责
19.体育特殊专业招生考试由市级负责
20.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由市级负责
21.高中阶段报名考试★由市级负责
遂宁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一、
公安
1.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业务股室: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车管所 联系电话:2631882 地址:遂宁市物流港明珠路26号
备注 :仅限小型国产汽车及国产摩托车。
①号牌(含临时)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③号牌架
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川价发〔2005〕28号,川发改价格〔2019〕5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川价发〔2005〕28号,川发改价格〔2019〕554号
备注:所有费用均缴入省级财政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车管所办理 地址:遂宁市物流港明珠路26号
备注:仅限小型国产汽车及国产摩托车。
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备注:所有费用均缴入省级财政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区县无权限
二、
自然资源
2.土地复垦费
业务股室: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股
联系电话:2210960
政策解读:根据《土地复垦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3.土地闲置费
业务股室:区自规局利用股
联系电话:2222242
政策解读:
根据国土资源部2012年53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除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征收方式:根据《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土地闲置费申报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4.不动产登记费
业务股室: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电话:3180077
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第一条 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 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 号),收费标准为:
(一)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二)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三)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四)收费优惠减免。对下列情形,执行优惠收费标准。
1. 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 ,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2. 下列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3.下列情形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4. 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变更登记和更正登记;
(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5)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其相关抵押权、抵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6)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其相关抵押权、抵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7)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8)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的;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5.耕地开垦费
业务股室: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股
联系电话:2210960
政策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三、
住建
6.污水处理费由市级收费 业务科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供排水科 联系电话:2223571
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业务股室:区市政中心 市政路桥股 联系电话:2213818
政策解读: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遂发改(2011)7号文件赔偿收费标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内挖掘的,按遂发改(2011)7号文件赔偿收费标准(附件一中的1-16项,下同)的五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年内挖掘的,按遂发改(2011)7号文件赔偿收费标准的三倍缴纳挖掘修复费;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五年内挖掘的,按遂发改(2011)7号文件赔偿收费标准的二倍缴纳挖掘修复费;五年期满之日起挖掘的,按遂发改(2011)7号文件赔偿收费标准缴纳挖掘修复费。占道及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参照遂发改(2011)7号文件赔偿收费标准附件一中的1-16项。
四、
交通
8.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由省市负责
五、
经信
9.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市级负责
10.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市级负责
六、
水利
11.水土保持补偿费
业务股室:区水利局 水保办 联系电话:6800091
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财综〔2014〕6号),征收标准为: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3元/平方米。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收取;开采期间, 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0.3元 /立方米。
取土、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瓷、石灰,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 0.3元/立方米。
排放废弃土、石、渣,根据排放量:0.3元/立方米。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管职责划转后,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
农业农村
12.农药试验费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级无权限。
1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根据十年禁渔政策,我区合法办证捕捞渔民(15户)已全部上岸退捕转产,我区现无合法捕捞渔民存在,也不再新办捕捞证件,不再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八、
林业和草原
14.
草原植被恢复费
业务股室:区自规局林业资源管理股
联系电话:2331281
政策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川财综〔2016〕3号)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四川省森林植被恢
复费征收标准具体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以上标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九、
人防
1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级负责
十、
法院
16.诉讼费
业务股室:区法院 立案庭 联系电话:2240699
政策解读: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三庭关于明确部分民事案件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的通知》(川高法立三(2020)17号):
一、非财产案件
(一)离婚案件每件26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每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0元。
二、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管辖权异议案件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因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民事裁定书中载明并予以催缴。不得通知当事人在提出异议申请后预交,且无论异议是否成立,当事人上诉的,不交纳上诉费。
十一、
市场监管
17.商标注册收费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区局无权限。
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1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由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川发改价格(2019)175号要求收取。区局无权限。
十二、
药品监管
19.药品注册费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区局无权限。
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
20.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由国务院、省、市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区局无权限。
政策解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第十六条 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十三、
知识产权
21.专利收费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区局无权限。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2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均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区局无权限。
政策解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
十四、
仲裁
23.仲裁收费由市级层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