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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区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2号建议的复函

来源: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8-22 15:3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李佳等代表:

你们在区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按标准发放区疾控机构卫生防疫津贴的建议》(第7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3号)规定,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单位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传染危险和长年外勤的现场卫生工作编制内人员,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防治的卫生工作编制内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其中,一类津贴560元/人/月,二类津贴450元/人/月,三类津贴350元/人/月,四类津贴260元/人/月。

按照上述规定,我局多次与区疾控中心对接,要求他们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定岗定员定责,制定工作方案和内控制度,明确享受津贴人员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和考核标准,根据调查核实和实际工作情况据实核定该津贴。2020年12月,区疾控中心

未按规定定岗定员定责,制定工作方案和内控制度,将现编制内全部人员纳入领取津贴人员范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未通过其发放防疫津贴标准,要求其按上述规定重新报送相关资料,至今区疾控中心未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与区疾控中心对接,积极指导其按上述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据实核定津贴标准。

 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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