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02M/2024-00122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船山区人民政府
  • 文       号:遂船府规〔2024〕14号
  • 成文日期: 2024-11-15
  • 发布日期: 2024-11-18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船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船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18 16:1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

《遂宁市船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五届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遂宁市船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以一定期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与他人组建新企业或增资入股到已有企业的行为。该土地使用权由企业持有。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应坚持“公开公平、诚实守信、平等协商、风险共担”原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制定作价出资(入股)方案。入市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核对确认并出具入市意见书后,土地所有权人应细化制定作价出资(入股)方案。制定作价出资(入股)方案前,土地所有权人应充分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含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人代表、资产负债情况、目前生产经营情况等),讨论商定各自的出资金额、出资方式等,最终形成作价出资(入股)方案。作价出资(入股)方案应包括宗地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使用年限、新公司基本情况(含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人代表、公司章程等)、宗地评估价格、作价出资(入股)金额及比例、股份收益及分配办法等内容。

(二)签订作价出资(入股)合同。作价出资(入股)方案应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同意后,由土地所有权人与合作方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

(三)成立新公司。作价出资(入股)双方到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新公司注册登记。作价出资(入股)双方应按照约定认缴出资额。

(四)土地登记。在出资额全部认缴完毕后且新公司缴纳相关税费后,依法申请办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第五条  作价出资(入股)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同用途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

第六条  作价出资(入股)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新公司持有,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照船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关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宗地在转让、出租、抵押时,需提供公司股东会决议及土地所有权人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的相关资料等。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后成立的新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做好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入市主体和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八条  区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后新公司的监管,认真审查新公司重大事项变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试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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