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府发〔2022〕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贯彻意见》已经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贯彻意见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22〕4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遂府函〔2022〕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省委“三保一优一防”重要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健全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现代预算制度,构建全区统筹、全域协同、全链衔接的管理格局,确保事权、财权、财力三要素相匹配,促发展惠民生,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为实施“七大攻坚行动”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过程,加强财政资源统筹,集中力量办大事,坚决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强化预算对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重大政策的保障能力,推动财力与政策目标有效匹配。二是坚持预算法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严肃财经纪律,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和管理制度,着力提升制度执行力。明确预算部门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三是坚持绩效导向。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意识,将绩效管理实质性嵌入预算管理全流程,建成管理层级全方位、管理链条全过程、公共资金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高效带动社会资本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四是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风险防控底线思维,抓实财政金融风险党政同责。统筹发展和安全,注重当前和长远,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杜绝脱离实际的过高承诺,确保预算安排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加强政府债务和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推动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预算统筹力度,增强财政保障能力
(三)建立大事要事保障机制。预算安排要将落实中、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大事要事保障清单管理制度。区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三年滚动大事要事保障清单及当年清单目录,明确资金来源,汇总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并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动态调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清单分项细化,明确任务目标,确定事项优先顺序,提出资金来源构成。强化大事要事保障清单刚性约束,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制定资金保障方案;各部门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清单事项,未按规定保障到位的,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其他事业发展性支出。
(四)加强政府收入预算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收取过头税费、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如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提高收入质量,严禁虚收空转。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财政、税务和执收部门要全面加强对应收未收、应减未减、应免未免等监督检查力度。新出台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策一般不得规定以收定支。推动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大上级补助资金与本级安排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财政拨款与非财政拨款资金、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资金的统筹力度。预算执行中,本级争取到可统筹使用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在资金分配时要置换本级预算已安排的资金。
(五)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完善收费基金清单管理制度,将列入清单内的收费基金按规定纳入预算。应当由政府统筹使用的基金项目,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转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本级收入30%部分,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严格落实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政策和上缴比例。强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统筹配置,优先安排收益平衡的经济社会效益高的项目。执行中无法形成有效支出的政府债券资金,要及时按规定调整用于符合条件急需资金支持的项目。探索将医疗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六)加强部门(单位)收入统筹管理。各部门(单位)要在财政拨款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基础上,将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单位资金全部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管理,全面反映各项收入来源及构成,不得扩大或隐瞒收入,不得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入项目,未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按规定加大主管部门集中下属事业单位收入力度,加强对集中收入的管理并统一缴入国库。严禁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应上缴的财政收入。
(七)全面盘活各类存量资源。建立财政资金“三项清理”制度,开展预算执行中期评估,动态清理收回部门和单位各类闲置沉淀资金、低效无效资金、预算结余资金,收回的资金优先调整用于疫情防控、应急救灾、安全维稳等领域和中、省、市重大决策部署事项。按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加大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盘活力度,定期开展财政存量资金清理,坚持应收尽收,防止财政资金“趴账睡觉”;强化统筹安排,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财政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坚持定期清理财政专户资金,除按规定需要继续留存财政专户的资金外,其余资金按存量资金全额收回,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原有项目未执行完毕的,纳入次年预算。推进国有资产跨部门共享共用,建立公物仓,促进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使用,按规定处置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的国有资产。
(八)强化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价。建立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注重政策的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围绕设定的政策绩效目标,对政策的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等进行客观、公正地衡量、分析和评判。以三年为周期,实现本级财政支出政策评价全覆盖,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政策,根据情况予以资金保障;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政策,要调整政策并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调整或调整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政策调整到位后再予以安排;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要及时清理退出。
(九)推进专项资金深度统筹整合。加大对现有专项资金清理归并力度,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体系,重塑专项资金架构。各主管部门要合理确定所管理专项资金的支出方向和任务清单,并根据年度重点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制定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分配因素和资金管理、使用要求等,涉及多个领域的重大项目,优先采取跨部门、跨专项统筹的方式保障项目资金需要。支出方向相近的专项资金,探索建立部门协同联动机制,目标共商、政策共定、项目共管、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投入。
三、严格预算编制管理,增强财政预算完整性
(十)科学编制政府预算。考虑经济运行和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等因素,实事求是编制收入预算。在财政预算草案报送审定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尽量将已告知的提前下达转移支付收入数如实编制预算,既不得虚列收支、增加规模,也不得少列收支、脱离监督。量入为出合理确定支出预算规模,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相关重点支出不得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预算安排应根据财力可能,按照保障序列,坚持“三保”优先,保障重点支出、严控一般性开支。建立应急储备金预留机制,在编制年初预算时,除按规定设置预备费外,对各类专项资金明确预留一定额度作为应急储备金,统筹用于各类应急救灾等急需的支出。规范编制财政代编预算,推动预算编制更加精准、科学、合理,降低部门预算与政府预算偏离度,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十一)规范编制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要履行预算管理主体责任,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执行过程、结果、绩效负责。各部门(单位)要统筹各类资金资产,结合本部门非财政拨款收入情况统筹申请预算,保障合理支出需求。按照“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原则,统筹各类预算收入,统一安排各项支出,形成资金合力,保障部门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深入推进“零基”预算管理改革。将新增资产配置与资产存量挂钩,严格资产配置审批,严格按规定编制相关支出预算。依法依规管理预算代编事项,除应急、救灾等特殊事项外,部门不得代编应由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预算。
(十二)持续优化支出结构。围绕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编制支出预算,加大对重大战略、重点规划、重点项目的保障力度,统筹资金优先保障大事要事清单事项。预算安排要优先保障“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等刚性支出,确保不留硬缺口。严格控制竞争性领域财政投入,强化对具有正外部性创新发展的支持。优化财政支持方式,突出以结果为导向,根据项目进度、经济贡献、研发成果等预设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运用拨改投、借转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结合支持对象实际进行优化组合。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严格控制和执行资产配置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要从严控制、避免浪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规范奖励性补贴,清理压缩各种福利性、普惠性、基数化奖励。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健全国有企业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
(十三)实施预算项目库管理。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将项目作为部门预算管理和各类资金分配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项目库。各部门作为项目管理主体,科学设置项目入库条件,明确立项依据、实施期限、预算需求等要素,做好可行性研究认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设置绩效目标等前期工作。根据预算控制数,将实施条件成熟的项目按轻重缓急有序纳入预算项目库,待预算批准后立即推进实施,要素不完整或未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不得纳入预算项目库,不得安排预算。对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动态调整,优先保障在建工程等正在实施的项目资金需求,不得盲目铺摊子上新项目,不得超财政承受能力上项目;对实施进度缓慢、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相应调减或取消预算安排。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建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库,在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急需、成熟、统筹、集中”原则组织储备项目。实施预算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动态反映和控制项目预算管理全过程,实现顺向可控制、逆向可追溯。
(十四)加快推进财政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充分衔接中央、省、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区级支出标准。所制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不得低于省级基础标准,也不得脱离实际追求过高标准。结合中央、省、市“三保”支出保障范围和标准,研究制定我区保障范围和标准,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生支出清单管理制度。采取人均定额、物均定额、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确定基本支出标准。根据支出政策、项目要素及成本、财力水平等实际,逐步健全分类别、跨层级、分领域的预算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将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的基本依据,不得超标准编制预算。加快推进项目要素、项目文本、绩效指标等标准化规范化。探索标准体系动态调整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财力变化、政策调整、履职需要、项目执行等情况动态调整。
(十五)加强跨年度预算平衡。完善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制度机制,进一步增强与中、省、市发展规划的衔接,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对各类合规确定的中长期支出事项和跨年度项目,要将全生命周期内对财政支出的影响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严格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科学测算评估预期偿债收入,合理制定偿债计划,并在中期财政规划中如实反映。结合项目偿债收入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稳妥推动建立政府偿债备付金制度。完善补充和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有关管理制度。
(十六)完善预算报审程序。本级的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应当依法提请区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前,应当按程序报区委和区政府审议。区直各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财政办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的要求和区财政局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草案,区直部门报本部门党组(党委)审议,乡镇人民政府报乡镇党委审议,街道办事处报党工委审议。
四、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力
(十七)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各部门(单位)要履行财政性资金分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分类规范资金分配、预算调剂等预算管理行为的流程和机制,减少资金分配随意性,防范资金管理决策风险。
(十八)建立健全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优化直达资金分配决策程序,加快直达资金分配、下达、使用进度,加强直达资金监督管理,加大从资金源头到使用末端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力度,确保资金直达使用单位、直接惠企利民,防止挤占挪用、沉淀闲置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十九)强化预算对执行的控制。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预算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严禁将国库资金违规拨入财政专户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严禁出台溯及以前年度的增支政策,新的增支政策原则上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违反规定乱开口子、随意追加预算,规范预算调剂行为。年度预算执行中,部门和单位应当编制而未编制年初预算造成的支出缺口,以及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所需新增支出,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通过现有预算统筹解决。严格执行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规定。严禁以拨代支,进一步加强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除已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事项外,不得对未列入预算的项目安排支出。强化对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出资的预算约束。加强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十)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绩效管理意识,将“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理念深度融入工作全过程。加强财税政策和重大项目评估评价,对拟新增的重大项目、政策必须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双向反馈机制,落实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重点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分类明确转移支付绩效管理重点,加强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基金等领域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国有资本使用绩效管理,探索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加强乡镇(街道)预算绩效管理,推动预算绩效管理纵向到底。强化全过程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与政策清退、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挂钩,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并统筹安排。严格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二十一)优化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优化国库业务流程,分类管理单位账户,动态掌握账户收支情况。全面推行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控制体系和集中校验机制,实行全业务、全流程电子支付,优化预算支出审核流程,全面提升资金支付效率。建立健全库款风险预警,切实做好收入预测,预算支出、偿债计划等综合分析,严格执行库款运行“双控”监控机制,切实防范库款资金安全风险。
(二十二)强化财政账户管理。建立健全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账户的日常监管、资金存放、资金使用内部管理工作机制,严禁违规开立银行账户。规范管理财政专户,禁止违规变更财政专户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核算范围。财政专户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禁止借出周转使用。探索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预算单位账户不得违规划转、存放、出借财政性资金。
(二十三)严格规范财政暂付款项管理。规范借出款项管理,从严审核借出款项,建立财政对外借款终身负责制。高度重视财政暂付性款项对库款支付风险,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存量暂付性款项进行清理消化。严格控制暂付性款项新增规模和累计余额,暂付款累计余额不得超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之和的5%。
(二十四)完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建立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客观反映政府资产负债与财政可持续性情况。健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将财政财务信息内容从预算收支信息扩展至资产、负债、投资等信息。推动预算单位深化政府会计改革,全面有效实施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完善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做好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衔接。
(二十五)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将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安排、同部署、同编制,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政策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禁超标准、豪华采购。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执行,在政府采购需求中严格落实支持创新、绿色低碳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对于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坚持费随事转,防止出现“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的情况。加强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管理,编外人员原则上只减不增。因工作需要确需新增的,严格按照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后聘用,坚决杜绝单位私自聘用编外人员情况。单位新增了正式工作人员的,对应解聘编外人员数量。阶段性新增工作任务聘用的编外人员,待工作结束后立即解聘。
五、强化风险防范化解,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二十六)依法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定机制,一般债务限额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相匹配,专项债务限额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项目收益相匹配。推动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项目收益评估论证,确保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专项债券期限要与项目期限相匹配,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国库。遵循以债务率为主的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按照政府债务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完善专项债券项目库管理,建立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监管账户。依法落实到期法定债券偿还责任,将到期政府债券本息全面纳入预算安排,在政府债券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申报适当规模的再融资债券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债券本金。
(二十七)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完善隐性债务变动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常态化监控,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严禁违法违规融资担保及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强化国有企事业单位监管,依法健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向企事业单位拨款机制,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合规举债时应当在相关借款合同、信息披露文件中明确标示地方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严禁地方政府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金融机构要按市场化原则审慎授信,严禁要求或接受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出具担保性质文件或者签署担保性质协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堵塞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违规提供融资的漏洞。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对失去清偿能力的要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鼓励债务人、债权人协商处置存量债务,切实防范恶意逃废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和企业违法违规融资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损失。加强督查审计问责,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
(二十八)防范化解财政运行风险隐患。实施社会保险全民参保计划,扩大参保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监测,防范待遇支付风险。按中、省、市部署,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工伤、失业保险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统收统支市级统筹。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和及时落实相关待遇保障政策。严格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加强项目履约监管。优先足额编制“三保”支出预算,执行中优先安排“三保”支出,加强“三保”支出监控,完善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化解“三保”支出风险,兜牢兜实“三保”支出底线。实施工资、基本民生、乡村振兴专项库款保障管理,加强国库库款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清理消化财政暂付款,防范化解国库资金运行风险。健全财政收支运行监测机制,积极应对执行中减收增支影响,确保年度预算平衡、不列财政赤字。
(二十九)提升财政运行可持续性。在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要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并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要求以及共同事权地方应负担部分外,其他要求地方配套或以达标评比、考核评价等名目变相配套的政策,在超出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的情况下,不予执行。加强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客观评估对财政可持续性的影响。探索建立政府投资基金,推动财政直接奖补向股权债权投资转变,发挥财政资金投资和撬动作用,降低企业融资经营成本,增强财政资金可持续造血能力。
六、加大预算监督力度,提升财政监督效能
(三十)切实增强财政透明度。进一步完善预决算公开制度,做好财政政策公开工作。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推进政府投资基金、收费基金、国有资本收益、政府采购意向、地方政府债务以及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预算安排、绩效目标、绩效完成情况等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项目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绩效完成情况等项目信息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推进按支出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建立民生项目信息公示制度。加强预决算公开情况检查,确保公开及时、完整、真实。
(三十一)发挥多种监督方式的协同效应。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整合监督力量,强化信息共享,促进财会监督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协同发力。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计部门的监督。积极推进人大预算联网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税法规落实、政策执行、预算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构建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督协调配合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对监督发现的问题,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加大处理结果公开力度。
七、推进预算信息化管理,增强财政透明度
(三十二)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加快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工作,通过嵌入系统的管理流程、规则和要素,以信息化手段规范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动态反映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实现预算数据上下贯通。落实全覆盖、全链条的转移支付资金监控机制,实时记录和动态反映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实现资金从预算安排源头到使用末端全过程来源清晰、流向明确、账目可查、账实相符。严格控制总预算会计、单位会计、直达资金的偏离度,客观、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三十三)推进部门间预算信息互联共享。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集中反映单位基础信息和会计核算、资产管理、账户管理等预算信息,推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积极推动财政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人民银行、住建、审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实现财源建设、支出政策等跨部门信息集成,推进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加快大数据智能化开发利用,实现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开户银行探索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信息查询机制。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立足自身实际,细化落实举措,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对预算工作的统筹协调,切实提升预算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