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08494033/2022-12257967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船府办发〔2014〕25号
  • 成文日期: 2014-03-10
  • 发布日期: 2014-11-11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船山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11-1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船府办发〔201425

区直各部门:


《遂宁市船山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10    


遂宁市船山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

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暨责任分工的通知》(川办发〔20135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船山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函〔2013295)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基本药物使用和监管

(一)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处方集和临床用药指南培训,加大宣传力度,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公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区卫生局负责)

(二)鼓励民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区卫生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人社局配合)

(三)加强基本药物流通环节监管。建立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数据库和日常监管工作档案。制定基本药物流通环节监检查计划,强化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经营企业的日常检查。重点检查配送企业配送条件、药品储存条件、电子监管工作开展等环节,确保配送企业做到见码扫码,及时上传电子监管数据。(区食药局负责)

(四)加强基本药物使用单位的监管。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的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做好不良反应报告监测等工作,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区食药局牵头,区卫生局配合)

(五)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抽验。严格按照抽验工作计划,对我区生产、经营、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抽验,不断提高在抽验频次中发现问题、控制风险的能力,为基本药物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区食药局负责)

(六)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监测网络,切实提高基本药物安全性监测与评价能力,定期对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对重点品种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加强监测和分析评价,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及时调查与处置。(区食药局牵头,区卫生局配合)

二、深化机构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

(七)深化机构编制和人事改革。以区为单位,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统筹使用,适当提高护理人员比例。进一步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按规定落实其用人自主权。(区委编办牵头,区人社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配合)

(八)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区卫生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人社局配合)

(九)落实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金计提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1214号)精神,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奖励性绩效工作可占到绩效工资总量的50%,同时要向临床一线和骨干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推动基层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在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区卫生局牵头,区人社局、区财政局配合)

三、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十)落实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落实专项补助经费,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财政局负责)

(十一)发挥医保支付的补偿作用。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站)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输液费、药事服务成本)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参保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按每就诊人次10元支付;在参保地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站)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按每就诊人次4.5元支付。一般诊疗费实行限额范围内支付,超出限额总量的一般诊疗费,不予支付。按照基本医疗保基本的原则,对基层医疗机构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补偿。(区人社局牵头,区卫生局配合)

(十二)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及时转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足额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由本级财政按规定负担的补助资金,优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审核结算流程,有效缩短审核结算周期。(区财政局牵头,区人社局、区卫生局配合)

四、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十三)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做好城镇化和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争取中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投入。(区发改局牵头,区卫生局配合)

(十四)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标准化的中医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配备中医或能中会西的全科医师或乡村医生;将中医药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服务。(区卫生局负责)

(十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从临床一线遴选理论功底扎实,临床经验丰富,具有一定带教水平的临床类、中医类全科医师进行培训,提高师资队伍水平。实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开展乡镇卫生院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到2015年,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拥有2名全科医生的目标。继续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实施全科医生特岗项目。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区卫生局牵头,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教体局配合)

(十六)加强对口协作,建立定期巡诊和轮训机制。继续加强市、区级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探索区级医院托管乡镇卫生院、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区建立巡回医疗队到农村开展巡回医疗。逐步建立市、区级医院免费接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进修培训机制。(区卫生局牵头,区人社局、区财政局配合)

(十七)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基本设施建设等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区卫生局牵头,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配合)

(十八)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鼓励基层医务人员根据居民健康需求,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逐步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城乡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连续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到2015年全科医生签约服务人数占服务人口比例达到10%。建立社区(村组)巡诊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每个居民小区(村民小组)的巡诊次数每年不少于1次。(区卫生局牵头,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配合)

(十九)推进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建立以居民健康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为重点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区域医疗协同服务和信息共享。整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业务系统,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设、数字化医院建设,加快县(区)级数据中心,远程会诊及影像系统建设,全面提升卫生专网覆盖率、使用率,逐步提高全区卫生系统信息化、自动化办公水平和能力。(区卫生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配合)

(二十)积极做好债务化解工作。2013年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严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借新债。(区财政局牵头,区卫生局配合)

五、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二十一)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水平。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配备合格的乡村医生,力争到2020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结合实际探索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区卫生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配合)

(二十二)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将40%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下沉到村卫生室。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各级财政按规定标准足额配套落实村卫生室专项补助经费。(区卫生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人社局配合)

(二十三)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积极引导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按规定缴费,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保险金;乡村医生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使乡村医生老有所养,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区卫生局牵头,区人社局、区财政局配合)

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二十四)加强卫生行业监管。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对有过度医疗、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推诿病人、虚报公共卫生服务等违规行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以及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区卫生局负责)

(二十五)发挥医保和价格的监督制约使用。在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批中,将物价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执行物价的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检查、年终考核时,与物价、卫生等部门联动。(区人社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卫生局配合)

(二十六)加强社会监督。推行院(中心)务公开,定期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医疗服务价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绩效考核情况等,设立监督举报电话,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区卫生局负责)

(二十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诚信制度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档案。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促进基层医务人员与城乡居民建立和谐关系。(区卫生局负责)

七、组织实施

(二十八)落实目标责任。区直有关部门根据任务分工及时制订出台配套政策。

(二十九)加强督导考核。区政府将基层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区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集中督导检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的进行约谈。 

(三十)加强宣传培训。大力宣传基层医改政策,对从事医改的各级干部职工和基层医务人员开展政策培训,形成全社会支持医改、参与医改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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