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林长制办公室,区林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
为加强林长制实施情况督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遂宁市船山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遂船委办〔2021〕1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遂宁市船山区林长制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
遂宁市船山区林长制督查制度(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面推进林长制工作区级督查
二、督查主体及对象
区级督查,分为区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督查、区林长办督查、林长督查。
(一)区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督查。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查事项进行督查。督查对象为联系林片长巡林责任单位。督查情况报区林长办备案。
(二)区林长办督查。负责对区级林长、副林长、批办事项,涉及区级成员单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要督查的事项,或成员单位不能有效督查(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区林长会议成员单位、下级林长制办公室。
(三)林长督查。区级林长、副林长对区林长办不能有效督查(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查;督查对象为区林长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下级林长、副林长。督查情况报区林长办备案。
三、督查方式和主要内容
各督查主体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例行督查、专项督查以及例行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例行督查是指对林长制工作的常规督查,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督查的主要内容为:全面实施林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工作进度、阶段性目标设定、任务分解和落实、措施制定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林长制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查制度、考核问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区林长会议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结合项目实施林长制工作情况。
专项督查是指林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查,适时组织实施。督查的主要内容为:区级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区级林长、副林长、林片长批办事项;特殊时期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等。
四、督查程序
督查单位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按以下程序开展督查: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区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督查由成员单位负责人签发“督办函”;区林长办督查由区林长办负责人签发“督办函”;林长督查按程序由区级林长、副林长签发“督办函”。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区“林长办”协调。
(三)督查反馈。督查承办单位在督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被督查单位下达《督查意见书》,同时向区林长办提交《督查报告》;被督查单位要按照《督查意见书》要求在一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并落实实施,对逾期未完成的视情组织重点督查,实行警示约谈。
(四)立卷归档。督查单位应当对督查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五、督查结果运用
区林长办结合工作通报制度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有关单位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