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而依法享有的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船山区实际,起草了《遂宁市船山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审议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一、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23年8月,我局分管副区长谯强同志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同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该《实施细则》经我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我局于2023年组织河沙镇、老池镇、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专家进行了审查,并书面征求河沙镇、老池镇、龙凤镇、永兴镇、仁里镇、镇江寺街道等有关乡镇(街道)意见,均表示无意见。已于2024年1月22日—2月21日在船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完成公示,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建议。该项工作不涉及招商引资和招投标,不需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审查情况
已通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二十三条。主要包含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补偿范围、申请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
《实施细则》限定了可以获得政府补偿的致害动物范围。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国家和省级相关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为准。
《实施细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在船山区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申请政府补偿的,适用该细则。支持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保险业务。鼓励林区群众投保野生动物致害商业险。已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乡镇(街道),其所辖行政区域发生的野生动物危害,致害情形不属于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适用该细则。致害情形属于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其事故申报、调查核实与认定、保险理赔等具体规定遵从保险合同,不适用该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了补偿范围。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偿:(一)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三)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四)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五)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二)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禁入区域,或者经批准进入后不遵守保护地相关管理规定的;(四)在非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的;(五)在非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的;(六)现场核查不能认定为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无法核定财产损失数额,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
《实施细则》明确了补偿标准。补偿金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额按照四川省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度为上年度四川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二)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度为上年度四川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三)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度为上年度四川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四)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四川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五)造成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的,全部损失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六)造成家禽家畜和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全部损失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七)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补偿修复或者重置金额的50%;(八)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九)致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政府其他同等性质的补偿。医疗救治费用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纳入医保支付。
《实施细则》明确了补偿申请、核查和补偿资金拨付程序。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并符合补偿范围的,受害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损害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并保护现场以备核查。补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或以当面口头、电话、视频方式申请。受理单位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现场取证工作,并于调查取证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情况报告,调查情况报告在损害行为发生地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审核无异议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报船山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限和方式落实补偿资金并拨付给申请人。
《实施细则》明确了区政府及区直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船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负责筹措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费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野生动物致害损失认定等相关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