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遂船人社处决〔2025〕72号)

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10-21 11:2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四川丰庆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娇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C0F78Y94):

经查,你单位承建的遂宁市船山区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教学食堂装修项目拖欠旷治全等6名工人工资共计23990元至今未支付。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以网上公告的方式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遂船人社处改〔2025〕72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指令书5日内支付旷治全等6名工人工资23990元,你单位逾期未支付旷治全等6名工人工资23990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且经我局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理:立即支付旷治全等6名工人工资23990元,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本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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