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08494033X/2021-0040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船山区水利局
  • 文       号:
  • 成文日期: 2021-04-29
  • 发布日期: 2021-04-29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船山区水利局关于遂宁市船山区环观音湖景区旅游公路(仁里至金桥)新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来源:船山区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1-04-29 10:0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船水函〔202115

遂宁市天泰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遂宁市船山区环观音湖景区旅游公路(仁里至金桥)新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报批稿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遂宁市船山区环观音湖景区旅游公路(仁里至金桥)新建工程属新建建设类项目,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仁里镇。项目路线全长6.584km,起于山屿湖小区东南角由北向南,经拖木沟、刘家河、黑神庙、唐家沟,在通过松林村附近的过军渡后,继续沿老路向南延伸,最终与中环线平交。其中K0+000K5+260为船山区城区连接段,采用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兼部分市政功能),路基宽度为12mK5+260K6+584.016 段,采用三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为7.5m。全线设桥梁4130m/5座,涵洞75m/3道,平面交叉10处。建设单位为遂宁市天泰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58946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4746.52万元。

本项目计划于20215月开工,计划202310月竣工,总工期30个月。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11.53hm²(主体工程永久占地9.41h㎡,临时占地2.12h㎡),占地类型为交通运输用地、林地、河流水面等。

项目总挖方5.11m³(含表土剥离0.92m³,软基0.85m³),总填方7.87m³(含表土回填1.27m³),借方3.61m³(其中外购特殊路基换填砂砾石0.85m³,外购表土0.35m³;路基填料2.41m³),弃方0.85m³。

方案报告书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对防止因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其危害具有积极意义。

二、《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资料较翔实,工程及项目区概况介绍基本清楚,防治目标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可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三、项目区概况介绍基本清楚。该项目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仁里镇,为线型工程。项目区属川中丘陵区,土壤类型为冲积土,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17.4℃,年平均降雨量993.3mm,项目区有零星次生植被,水土流失类型为轻度水力侵蚀,土壤侵蚀容许值500t/ k㎡·a,为嘉陵江下游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四、《报告书》中对主体工程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基本合理。报告书对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内容较全面,工程建设对水土流失的影响因素分析可行。

五、《报告书》中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共计11.53h㎡。本项目根据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为主体工程防治区、取土场防治区、施工便道防治区、施工场地防治区、弃渣场防治区5个一级防治分区。该项目属于嘉陵江下游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执行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适当。报告书中水土保持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基本合理,基本同意各分区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基本合理。

六、《报告书》对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全面,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总体可行。

七、该项目执行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适当。

八、《报告书》中水土保持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基本合理,防治区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可行,典型设计基本合理。项目新增水土保持措施包括:表土剥离、表土回填、临时拦挡、密目网遮盖等水土保持措施。

九、《报告书》对水土保持监测目的明确,监测内容全面。

十、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原则、依据、方法基本符合有关规定,总体基本可行。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2536.08万元(新增342.53万元),其中工程措施1557.86万元(新增23.84万元)、植物措施680.40万元(新增20.87万元)、施工临时工程80.08万元(新增80.08万元)、独立费用172.96万元、基本预备费29.78万元和水土保持补偿费14.989万元。

十一、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基本合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十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抓紧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本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完善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并报我局备案。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本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做出重大变更时,应当经我局批准。

(四)该项目土建工程完工后,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函〔2019160号),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并报我局备案。  

        

                               遂宁市船山区水利局

                                                       20214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