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解读|《遂宁市船山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12-09 15:3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重大决策部署,保护船山区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现象,结合实际,特制定《遂宁市船山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

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4〕2号)《遂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遂宁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农发〔2024〕19号)

三、起草经过

按照《遂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遂宁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农发〔2024〕19号)要求,区农业农村局结合船山区实际,起草制定了《遂宁市船山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

(一)履行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1.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情况

区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10月16日向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运局、区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函征求意见,收回书面意见反馈17份,其中反馈“无意见”14份,反馈有意见3份,经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并修改完善。

2.征求公众意见情况

区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1月18日在船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日期为30日,截止2024年11月18日未收到任何意见反馈。

(二)履行风险评估情况

该文件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无需履行风险评估。

(三)律师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

区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11月25日征求律师意见,并已按照律师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四)集体审议情况

该文件已于2024年11月26日经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讨论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保护船山区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出台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责任主体及职能职责;(二)明确休闲垂钓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休闲垂钓的概念及范围、禁钓水域及时间、禁止使用的垂钓工具、禁止钓获的水生生物、钓获物重量要求等;(三)明确违反本规定的处罚要求。本办法的出台将有效维护我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秩序,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其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通过限制垂钓工具和数量,如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根渔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这些规定旨在减少对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破坏,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二)有利于法律法规遵守。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的国家和省级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以及禁止销售、收购天然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这有助于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打击非法捕捞和交易行为。(三)有利于实现公众休闲需求与生态保护的平衡。通过合理划定禁钓区和禁钓期,以及在禁钓区外允许进行休闲垂钓,该办法既满足了公众的休闲垂钓需求,又保护了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了休闲与保护的双赢。

五、合法性审查情况

已于2024年12月4日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该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拟定,符合区农业农村局职能职责,制定主体合法。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相冲突,并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形成了起草说明、征求了公众意见,程序合法。

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5年1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