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02M/2025-00014
  • 公文种类:批复
  • 发布机构: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       号:遂自然资规函〔2024〕753号
  • 成文日期: 2024-12-25
  • 发布日期: 2024-12-26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铁路遂宁站相关工程CDWS-1标永兴镇施工便道二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遂自然资规函〔2024〕753号

来源: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12-26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新建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铁路遂宁站相关工程CDWS-1标永兴镇施工便道二期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时使用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红牌村(原马鞍村2组)、应龙村4、5组的0.2599公顷土地,其中农用地0.2514公顷(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1899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0085公顷,作为新建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铁路遂宁站相关工程CDWS-1标永兴镇二期临时用地,用于施工便道。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从批复之日起计算。如其中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2024年1月10日—2026年1月10日)届满后的续期未获批准,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临时用地协议书(2023年8月20日—2025年8月19日)届满后的续期未获批准,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应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复垦验收后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四、你公司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提交给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上传系统进行备案。

此复。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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