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确保船山区防汛救灾卫生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灾后无传染病疫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内防汛救灾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分工
第三条:组织机构
(一)区卫计局成立防汛救灾卫生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医疗救治组、疫情处理组、后勤保障组、执法监督组。(见附件)
(二)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各乡镇卫生院要成立防汛卫生救护领导小组和组建相应的技术队伍。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职责
1.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防汛救灾卫生应急护工作。
2.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防汛救灾卫生应急工作,制订防汛、救灾卫生救护政策措施,负责区内灾区的现场处置,对乡镇防汛卫生救护提供技术支援。
3.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保证防汛卫生救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办公室职责
1.在防汛救灾卫生救护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全区防汛卫生应急工作。
2.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卫计委及时汇报有关信息,与区相关各部门交流信息。
3.承担全区防汛救灾卫生应急日常工作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职责
组织实施灾区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四)疫情处理组
负责灾区疫情和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环境消毒,饮水消毒和食品卫生监测指导工作。在群众中广泛开展防汛救灾卫生应急健康教育,根据疫情发生发展趋势组织开展群众性预防活动,控制灾后疫情的出现。
(五)后勤保障组职责
做好防汛救灾卫生应急工作的药物、器械的供应和储备,统一指挥、统一调配卫生部门交通工具,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工作。
(六)执法监督组职责:负责监督各医疗机构认真按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开展防汛救灾医疗卫生救护工作,对灾区饮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现场处置
第五条:处置原则
统一指挥、分类指导、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及时做好灾后医疗卫生救护工作。
第六条:应急处置反应
区卫计局防汛救灾领导小组接到区防汛办的指示后,应立即启动卫生救护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护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和区防汛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支援和指导。
第七条: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组接到命令后要及时赶赴灾区,全力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需要或防汛指挥部要求,医疗救治组应在灾区设立临时医疗卫生站,负责灾区伤、病人员和救灾人员的医疗卫生保障。对危重伤、病员要及时转移到医疗条件好的场所进行救治,减少灾害对群众健康造成的损害。
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
疫情处理组在接到命令后要及时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评价和疫情监测,采取环境消毒、饮水消毒、食品卫生消毒等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开展卫生防病健康教育知识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众性灾后传染病防控活动,及时发现和控制扑灭灾后疫情。
第九条:卫生监督
灾情发生后,区卫生监督大队要组织人员加强对灾区的饮用水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的卫生监督执法和督查,保证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第十条:灾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人员,应按照自己的职责,全力投入到抗灾防病工作中,尽早落实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措施,保护群众身体健康。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信息通畅
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汛期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业务人员要保证通讯联络工具的畅通,以保证指挥系统畅通,及时组织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第十二条:纪律要求
防汛救灾卫生应急预案启动后,卫生系统工作人员须自动停止休假,积极准备参加救灾防病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迅速召集医疗卫生救护人员集合待命,在交通工具、药品、器械等各方面作好准备,接到命令后迅速赶往灾区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队伍建设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保证防汛救灾卫生应急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制订和落实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做到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第十三条:物资储备
各医疗卫生单位建立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储备一定的医疗卫生救护和疫情处理应急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第十四条:责任与奖惩
防汛救灾卫生应急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卫计局对防汛救灾卫生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附件:1.船山区防汛救灾应急领导小组
2.船山区防汛救灾医疗救治组
3.船山区防汛救灾疫情处理组
4.船山区防汛救灾后勤保障组
5.船山区防汛救灾执法监督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