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船府发〔2013〕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三届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2日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3年7月4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三届1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船山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区委领导下,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各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勤勉廉洁。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主持并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
八、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副区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九、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处理相关工作。
十、区政府各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审计局在区长和市审计局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区政府要全面履行发展经济、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组织发展经济,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
十四、完善社会管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四章 政府决策规定
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重大决策,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事务,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实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十九、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区政府的决定,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规定
二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压缩行政执法弹性空间,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各界监督。
二十三、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四、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五、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征求各方面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和报送市政府、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工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二十六、区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七、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
二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政府会议制度
二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邀请区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参加。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各直属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和区直有关单位(含中省市在船山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邀请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群团组织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总结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邀请区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参加。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监察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政府法制办、区审计局、区目标绩效督查室和与议题直接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有关领导参加会议。特邀区总工会、区委编办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特邀区人大代表、区政府工作监督员和区政协委员列席会议。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书面批示提出,报区长审批确定。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市政府和区委审定的重要请示事项;
(三)讨论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重要事项;
(六)讨论通过人事任免、表彰奖励事项;
(七)讨论决定规定额度的项目和资金;
(八)讨论决定副区长提出并经区长同意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九)讨论决定区长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十一、区政府领导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区长审批。
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三十二、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长签 发。
三十三、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区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有关问题。有重要议定事项的应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或授权人签发。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受区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的纪要,报区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签发。若会议纪要中涉及人、财、物等重要事项,应报区长签发。
建立项目调度会议、企业运营调度会议制度。项目调度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企业运营调度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三十四、精简会议活动,控制会议规模,提高会议实效。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区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第七章 公文审批规定
三十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外,公文一律送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报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报送。
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牵头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三十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三十七、区政府重要发文包括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区政府部署安排综合性或重要专项工作的文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等,由区长签发。一般发文按分工由分管副区长签发。事务性文件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区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区政府领导对发文和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需部门会签的公文,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会签意见。
三十八、增强工作主动性、计划性和指导性,建立完善区政府月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度。由区长、副区长分别提出月度重点工作安排,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区长签发。次月上旬小结上月重点工作。
三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
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严格控制文件篇幅,一般不超过3000字。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四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紧急公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必要时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启动紧急公文绿色通道,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八章 政务活动制度
四十一、区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部门需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四十二、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政务活动不安排接见代表并合影。
四十三、区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直接与基层群众“面对面”,了解真实情况,认真解决问题。下基层调研要明确调研任务,务求工作实效。
区长在基层调研期间,可安排召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工作汇报会。副区长在基层调研期间,一般不召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工作汇报会。坚持轻车简从,不安排迎送。
四十四、规范出访活动,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不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出访。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出国(境)任务。对外经济贸易、投资与项目洽谈、友城建设等重要活动及人数较多、天数较长的,根据任务需要专项报告、从严把关。
四十五、区政府领导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十六、副区长在部分政务活动中互为AB角。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部分政务活动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同时外出时,由区长确定代理领导代其行使政务活动职责。
第九章 政务公开制度
四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工作。
四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四十九、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区政府领导政务活动,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五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将行政职权行使权力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向社会公布,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五十一、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
五十二、加强区政府网站建设,强化网上行政监督。畅通便民服务热线,拓宽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提供更多便民服务。
五十三、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深化政府服务体系建设,发挥政务服务中心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作用。
第十章 政府绩效管理
五十四、对区政府部门实施绩效管理,以保证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重点,对部门履行职能职责、效能建设、共性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五十五、将绩效管理理念引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目标管理,注重科学发展、质量效益、保障和改善民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考核评价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对廉政建设、应急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节能降耗、防灾减灾、耕地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客观准确反映工作实绩。
五十六、建立科学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评。
五十七、部门绩效管理考评结果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政务督查规定
五十八、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政务督查,及时反馈情况,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五十九、对《政府工作报告》、区政府文件中部署安排事项,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办理事项进行督查。
六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区政府牵头处理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区政府领导每年领衔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提案各1件以上。
六十一、政务督查要注重实效,把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推进部署落实,促进决策完善。
第十二章 行政权力监督
六十二、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政府工作监督员的监督,积极采纳其合理化建议。
六十三、区政府各部门及其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监督部门发现违纪问题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十四、加强全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六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特别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正确发布信息。
六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三章 廉政建设规定
六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要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六十九、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带头遵守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四章 纪律作风规定
七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七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
七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区政府发表涉及全局和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七十三、除区政府统一安排外,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任职期间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原则上也不为出版物作序。
七十四、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七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坚持和完善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七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区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离遂外出,须书面报经区长同意。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出活动的安排应告知区政府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须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长审签。
七十八、区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