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020/2026-00007
  • 公文种类:通告
  • 发布机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文       号:遂船住保办发〔2026〕1号
  • 成文日期: 2026-01-21
  • 发布日期: 2026-01-19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船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6年度申请船山主城区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相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6-01-19 09:5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船住保办〔20261

各街道、区直相关部门:

根据《遂宁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遂建行规〔2024〕1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船山区实际,现将船山主城区2026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介福路、南津路、镇江寺、育才路、凯旋路5个街道办事处辖区,限于户籍或工作单位位于前述5个街道办事处辖区的符合条件家庭(个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但是若在主城区范围内有唯一自有住房,但唯一自有住房被鉴定为D级危房无法居住的在收入、车辆、工商注册等方面可放宽申请条件):

1.户籍在船山主城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遂宁市主城区范围内(含船山区、市河东新区、遂宁经开区,下同)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若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住房转让行为(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同时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我市主城区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具有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我市主城区拥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下同);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遂宁市主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具体数据以遂宁市统计局公布的2025年度遂宁市主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总价不得高于8万元;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从事经商有工商注册的,注册总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6.凡已享受拆迁安置还房优惠政策的家庭,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家庭条件特别困难、还房人均面积低于20平方米除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全日制职业技术及以上学校毕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船山区范围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与船山区范围内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申请范围内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工作)合同(合同期限不得低于1年),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毕业不满5年;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住房转让行为(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同时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我市主城区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总价不得高于8万元;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从事经商有工商注册的、注册总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6.在主城区范围内有唯一自有住房,但唯一自有住房被鉴定为D级危房无法居住的。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船山区范围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与船山区范围内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申请范围内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工作)合同;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主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0%。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住房转让行为(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同时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我市主城区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总价不得高于8万元;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从事经商有工商注册的,注册总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6.在主城区范围内有唯一自有住房,但唯一自有住房被鉴定为D级危房无法居住的

三、申请材料

(一)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的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4.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唯一自有住房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提供鉴定报告。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若未通过银行代发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发放明细;无固定收入的由社区核实后填写收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6.残疾人还应提供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机动车辆的提供购车发票;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遂宁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若未通过银行代发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发放明细;无固定收入的由社区核实后填写收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4.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等同于合同的人事录用、委任文件,合同期限不得低于1年)和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5.新就业无房职工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提供)复印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打印件);

6.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唯一自有住房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提供鉴定报告。

(三)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遂宁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若未通过银行代发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发放明细;无固定收入的由社区核实后填写收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4.申请范围内的用工合同(或实际工作地点在申请范围内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工作)合同)复印件和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5.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唯一自有住房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提供鉴定报告。

6.居住证复印件(或居民证明);

7.未满18周岁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

四、保障标准及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标准:2人(含)以下家庭原则上配租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赁住房;3人以上(含3人)的家庭原则上配租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式:由公证处现场公证,通过电脑摇号或人工摇号的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五、申请地点

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包含农民工)在用人单位所属社区办理。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在所属社区(城镇居民在户籍所属社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在用人单位所属社区)领取并据实填写相应表格和提供相应申请材料,表格和申请材料提交社区初审;社区审核后,报送所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复核并在纸质档案上监章后统一报送遂宁市船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14办公室。遂宁市船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相关单位联审,经公示合格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实物配租。

七、办理时间

(一)社区及街道办事处办理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1月29日前

(二)部门联合办理时间:

2026年1月30日至2026年2月11日

八、相关要求

(一)本次申请的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介福路、南津路、镇江寺、育才路、凯旋路街道办事处要确保审核通过人员的资料齐备,若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合理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方可作出不予受理或审不通过的决定。

(二)申请家庭需符合《实施细则》第十条(或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在主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条件。正在享受或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但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不得申请。

(三)申请家庭不得虚报家庭成员数、隐瞒家庭收入及住房等相关情况。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该申请户本次申请保障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方面相关的优惠政策。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困难家庭的申请;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或伙同申请家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五)公告涉及计算年限截止时间为公告起始日。

(六)所涉及部门合理安排时间和人员遵照时间节点,完成审核工作。

(七)咨询、投诉电话:0825-2234800。

附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遂宁市船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1月19日


附件:
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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