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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遂船人社处改〔2025〕113号)

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11-27 14:4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四川千冠鸿文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B8XMB1Y):

经查,你单位承建的四川遂宁圣莲岛悦涧里酒店翻新项目,存在拖欠张有河等2人工资7560元的行为。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指令如下: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指令书起5日内支付张有河等2人工资7560元。并于2025年12月6日前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地址:遂宁市船山区燕山街46号,劳动保障监察员:曾毅、王金刚,联系电话:0825-5185788)。

拒不履行本限期改正指令的,本机关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因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我局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正常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指令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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